对土地流转行为、规模、范围、期限等作出明文规定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从18个方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全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重点向粮食、糖料蔗、水果、蔬菜、茶叶、桑蚕、食用菌、生猪、肉牛肉羊、罗非鱼和富硒农业、生态有机循环农业、休闲农业“10+3”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以及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生产核心基地流转。
鼓励农民互换并地,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合理确定土地流转规模。重点扶持发展50-100亩的适度规模经营。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的,原则上在1个乡(镇)区域内租赁面积不超过1万亩。
明确农村土地流转范围。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转。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得流转。合理合法确定流转期限。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
此外,《意见》强调,对土地流转要严格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健全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服务平台,加强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突出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大力扶持“双高”糖料蔗产业化规模经营,大力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流转规模经营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强化金融保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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