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将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3日    浏览次数:1182    文章来源:广西新闻网    文章作者:宋瑶


10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随着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于10月1日的正式施行,广西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许可实施作相应的安排和调整。广西从2015年11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2015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据了解,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围绕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在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其中,优化食品许可制度;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加强食用农产品的管理;规定信用记录制度;确立首负责任制等方面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勇强介绍,针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广西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许可实施作相应的安排和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的监管执法工作。

此外,广西还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立法工作;重新明确自治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权限;以及制定广西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实施细则。

在新《食品安全法》中,优化了食品许可制度,食品许可由“三证”并为“两证”。食品生产许可继续保留,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则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胡振洲表示,鉴于广西需修改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系统及开展相关系统平台操作培训,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对许可审查和许可证发放设定过渡期。过渡期间继续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所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广西从2015年11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从2015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据了解,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食品生产许可的“QS” 标志将不再使用,代之以“SC”。食品生产者现存的印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将不得再使用带有 “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市场上将同时存在带有“QS”标志的老包装食品和带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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