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经营环节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6日    浏览次数:1621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为强化兽药安全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我部决定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开展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经营环节运行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追溯管理的重要意义

对兽药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实施全过程追溯管理是确保兽药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措施。目前,兽药生产环节追溯工作已全面实施,已有1500余家兽药生产企业应用追溯系统,并在兽药产品上赋予二维码。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工作部署,按照“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原则,当前要稳步推进经营环节追溯工作,进一步完善从生产到经营、使用的全链条追溯机制。各有关兽医管理部门、兽药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追溯系统建设对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实施追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追溯系统经营环节运行试点实施工作。

二、任务分工

农业部兽医局负责追溯系统经营环节试点组织管理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追溯系统经营软件的开发、技术支持和培训工作;各试点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追溯系统经营环节试点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三、时间进度安排

2015年10月,完成试点经营企业的注册、平台准备工作以及应用培训。

2015年11月,试点经营企业完成兽药追溯入出库数据的采集、上传工作,记录试点中发现的问题。

2015年12月,总结试点工作,完善经营环节追溯功能。

四、试点内容

(一)关于应用省级自建监管平台

1.试点省(自治区)按照《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经营环节入出库数据上传接口标准》(附件1)要求对自建监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保证兽药经营企业产品出入库数据信息及时上传。

2.组织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完成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注册,并对注册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审核。

3.积极组织兽药经营企业采集兽药二维码入出库信息,并将采集的信息上传到省级监管平台,由省级监管平台统一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4.经营环节兽药入出库信息的格式与规范详见《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经营环节数据交换文件规范》(附件2)。

(二)关于应用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

1.试点省(自治区)组织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完成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注册,并对注册的经营企业进行审核。

2.按照《系统操作说明书》对试点的经营企业进行系统使用培训,使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系统。

3.组织经营企业应用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并通过系统对经营的带有二维码兽药产品入出库数据进行采集。

五、相关要求

(一)各试点省(自治区)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试点及测试运行工作,协调解决试点期间遇到的问题。

(二)试点省(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修订兽药经营GSP实施细则,对进入试点省(自治区)的产品要求赋加二维码。每个试点省(自治区)试点经营企业不得少于20个。

(三)各试点经营企业应配备二维码识读设备,安排人员对应用系统进行功能测试,选取有二维码的产品进行入出库数据采集,记录测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联系人及电话: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谷红   电话:010-59191408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高录军  电话:010-62103607

附件:1.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经营环节入出库数据上传接口标准(试行)

   2.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经营环节数据交换文件规范(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14日

附件:


农[201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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