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2015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实施方案
为做好今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实施工作,根据《中共贵港市委员会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的实施意见》(贵发〔2013〕6号)和《中共贵港市委员会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贵发〔2014〕5号)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结合2015年财政支农资金筹措与整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报财政扶持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依法在贵港市境内注册登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简称: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家庭农场,依法正常运营1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组织机构健全,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且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公示。
(二)实行独立核算,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合作社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建立成员账户,公积金、财政扶持资金和其他捐赠资金依法量化到成员账户。
(三)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监督抽查无不合格产品。农产品加工企业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申报主体及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近三年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加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节能登记证。
二、财政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达标性扶持(即达到标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奖补)
1.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打造亿元企业。2015年首次实现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支持农业生产标准化,加强品牌建设。2015年新获得HACCP、ISO、GAP、GMP等质量管理认证的奖励10万元;新荣获广西著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含广西优质农产品)的奖励10万元,新荣获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奖励20万元;新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奖励3万元,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奖励5万元,新获得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奖励10万元;新获得自治区富硒农产品品牌认证的奖励3万元,新获得国家级富硒农产品品牌认证的奖励5万元;新获得自治区级农业生产标准化示范园(区、场)的奖励5万元,新获得国家级农业生产标准化示范园(区、场)的奖励10万元。
3.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创新能力。2015年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或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扶持;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认定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的,给予10万元扶持。
4.鼓励生产经营主体提档升级。2015年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给予2万元奖励。
5.鼓励规模畜禽养殖场实行“清洁养殖”,对养殖设施设备进行标准化改造。列入2015年贵港市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完成减排任务,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给予2万元奖励。
6.鼓励合作社联合发展。支持优质谷、茶叶、淮山、黄沙鳖、特色养殖等同行业的合作社联合组建联合社,组建县域范围内联合社(参股合作社10个以上,涉及乡镇7个以上,总社员300名以上)并规范运行的,给予5万元的扶持。
7.鼓励合作社引进科技人才。合作社聘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聘用期限在3年以上的专职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3人以上,且至2015年12月31日止实际就业1年以上,给予2万元的扶持。
(二)定量性扶持(即每一项扶持控制一定的扶持金额,达到标准、符合条件的按照评分从高到低排名,给予排名靠前的经营主体在单项控制金额内奖补)
1.加快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经营主体2015年新增连片流入耕地10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给予每亩奖补20元。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计分办法:每增加10亩流转面积计1分,每增加1年流转期限计1分。
2.鼓励龙头企业建设农业生产基地。2015年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建立统一经营管理的农产品原材料生产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扶持。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80万元。计分办法:以种植面积计分。
3.加强农业示范建设。2015年推广国家、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近年公布的农业主导品种,其中种植业新增面积500亩以上;养殖业新增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扶持。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种植业、养殖业各25万元)。计分办法:分别以种植面积、投资额计分。
4.鼓励合作社开展土地入股,扩大经营规模。至2015年12月31日止,注册成员在100人以上、农户土地入股面积1000亩以上、建有连片500亩以上示范基地的合作社,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计分办法:每增加5名成员计1分,每增加20亩入股土地计1分,每增加10亩示范基地计1分。
5.支持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2015年建成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连片面积300亩以上的合作社,给予5万元扶持。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计分办法:以种植面积计分。
6.鼓励合作社加大对农产品的宣传、展销力度。合作社2015年参加国家或省际区域性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销会、农博会等展销活动,并在相关展会与商家签订订单合同,实际销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扶持。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计分办法:以销售额计分。
7.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业机械停放棚(库)。2015年农机专业合作社扩建、新建农业机械停放棚(库)300㎡以上的,给予10万元扶持,机具棚(库)及附属设施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机具棚(库)按照标准化厂房要求建设,能够停放大中型农业机械,棚(库)主体为钢架结构或砖混结构,棚库顶面材料为星铁皮或同等质量的材质,棚(库)地面硬化。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计分办法:以建设面积计分。
8.支持合作社带动贫困农户发展。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作社成员中有贫困户(以精准扶贫统计台帐为准)50人以上,所在地(注册、办公地点)是贫困村的,给予5万元的扶持;所在地(注册、办公地点)不是贫困村的,给予3万元的扶持。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计分办法:以成员贫困户计分。
9.支持合作社综合利用农业生产废弃物,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合作社利用动物养殖排泄物和农业生产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料,创办有机肥生产工厂(工商注册为准),2015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扶持。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计分办法:以年产值计分。
10.鼓励合作社开展种养技术培训。合作社2015年对农民开展种养技术培训达2000人次以上(可累计),给予1万元奖励。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计分办法:以培训人次计分。
11.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2015年新购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设立检测室,设备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扶持,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25万元;长期与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合作,对农产品进行例行安全检测,2015年检测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检查费用20%的资金扶持,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25万元。计分办法:分别以设备价值、检测费用计分。
12.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提升农产品加工能力。龙头企业、合作社2015年实施农产品加工技术改造、更新设备、扩建新建的项目,龙头企业贷款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贷款利息20%的贴息(按同期基准利率计算,下同),每个企业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50万元(已获市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再给予贷款贴息),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8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贷款利息10%的贴息,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家庭农场用于扩大生产的银行贷款予以贷款利息50%的贴息,每个贴息对象年贴息最高额度为1万元,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计分办法:以实际贷款金额多少计分。
三、申报审批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并于2016年1月20日前按要求向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二)初审。经申报单位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7天),于2016年2月20日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行文上报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三)复审。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汇总。市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农机、商务等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涉及本行业的扶持项目进行复审。
(四)审批。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第三方)进行核验,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审核),提出当年的扶持项目及额度等方案,并在《贵港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下达项目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扶持方案,将市级财政负担的农业产业化资金下达给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将农业产业化财政扶持资金下达给相应区直农口部门,由农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支付给扶持对象。
四、扶持资金分担原则
按照《中共贵港市委员会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贵发〔2014〕5号)规定,市本级(含三区)扶持项目由市直财政与三区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桂平市、平南县扶持项目及标准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资金来源自行安排。
五、本实施方案由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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