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障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猪肉产品有效供给,我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农业部
2015年11月24日
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试行)
非洲猪瘟( African Swine Fever , ASF )是由非洲猪瘟病 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以高热、网状内皮系统出血和高死亡率为特征。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 )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防范、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 国 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 条例 》《 国 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 非 洲 猪瘟的诊断、 疫情报告和 确 认、 疫情处置、防范等防控措施。
本规范适用 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与 非洲猪瘟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 流行病学
2.1.1 传染源
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家猪、 野猪(包括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和钝缘软蜱为主要传染源 。
2.1.2 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 接触非 洲 猪 瘟病 毒 感 染猪 或 非 洲 猪 瘟病 毒 污染物( 泔水、 饲 料、 垫草、 车辆等) 传播, 消 化道和 呼吸道是最主要的 感染途径; 也可经钝缘软蜱等媒介昆虫叮咬传播。
2.1.3 易感动物
家猪和欧亚野猪高度易 感, 无明 显的 品 种、 日 龄和 性别 差异。
疣猪和薮猪虽可感染, 但不表现明显临床症状。
2.1.4 潜伏期
因 毒株、宿主和感 染途径的不同 而有 所差异。 OIE 《 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 家猪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潜伏期为 15 天。
2.1.5 发病率和病死率
不同毒株致病性有 所差异, 强毒力 毒株可导致猪在 4 耀 10 天内 100% 死亡, 中 等毒力 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为 30% 耀 50% , 低毒力 毒株仅引 起少量猪死亡。
2.1.6 季节性
该病季节性不明显。
2.2 临床表现
2.2.1 最急性: 无明显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2.2.2 急性: 体温可高达 42℃ ,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膜潮红、发绀。 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其它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病死率高达 100%。病程 4 耀 10 天。
2.2.3亚急性: 症状与急性相同, 但病情较轻, 病死率较低。 体温波 动 无 规 律, 一 般 高 于 40.5℃ 。 仔 猪 病 死 率 较 高。 病 程 5 - 30 天。
2.2.4 慢性: 波状热, 呼吸困难, 湿咳。 消瘦或发育迟缓, 体弱,毛色暗淡。 关节肿胀, 皮肤溃疡。 死亡率低。 病程 2- 15 个月 。
2.3 病理变化
浆膜表面充血、出 血, 肾脏、肺脏表面有出 血点, 心内 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 血点, 胃 、 肠道黏膜弥漫性出 血。 胆囊、 膀胱出 血。 肺脏肿大, 切面流出 泡沫性液体, 气管内 有血性泡沫样粘液。 脾脏肿大, 易碎, 呈暗红色至黑色, 表面有 出 血点, 边缘钝圆, 有 时出 现边缘梗死。 颌下淋巴结、腹腔淋巴结肿大, 严重出 血。
2.4 鉴别诊断
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与 古典猪瘟、 高致病性猪蓝 耳病等疫病相似, 必须开展实验室检测进行鉴别诊断。
2.5 实验室检测
2.5.1 样品 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见附件 1 )
2.5.2 血清学检测
抗体检测可采用 间 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阻断酶联免疫吸附 血清学检测应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中 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 心(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 心) 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2.5.3 病原学检测
2.5.3.1 病原学快速检测: 可采用 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聚合酶链式反应和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等方法。开展病原学快速检测 的样品 必须灭活, 检测 工作应 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的省 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机构 实验室、 中 国 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 心( 国 家外来 动 物疫病 研究 中 心) 或 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2.5.3.2 病 毒 分 离 鉴 定: 可 采 用 细 胞 培 养、 动 物 回 归 试 验 等方法。
病毒分离鉴定工作应在中 国 动物卫生与 流行病学中 心( 国 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 心) 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必须达到 BSL-3 或 ABSL-3 。
2.6 结果判定
2.6.1 临床可疑疫情
符合非洲猪瘟的流行病学特点、临床表现和病理变化, 判 定为临床可疑疫情。
2.6.2 疑似疫情
对临床可疑疫情, 经上述任一血清学方法或病原 学快速检测 方法检测, 结果为 阳性的, 判定为 疑似疫情。
2.6.3 确诊疫情
对疑似疫情, 经中 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 心(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 心) 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复核, 结果为 阳 性的, 判 定为确诊疫情。
3. 疫情报告和确认
3.1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猪、野猪异常死亡, 如出 现古典猪瘟免疫失败, 或不明原因 大范围生猪死亡的情形, 应当 立即向 当 地兽医
主管部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 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 定为 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 应在 2 小时内 报告本地兽医主管部门, 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机构 判 定为 非 洲 猪瘟疑似 疫情时, 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 主管 部门 、 中 国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中 心和 中 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 心; 省 级兽医 主管 部门 应 在 1 小 时内 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兽医局。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国 家 外 来 动 物 疫 病 研 究 中心) 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判定为 非洲猪瘟确诊疫情时, 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兽医局 并抄送中 国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机构 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 主管 部门, 省 级兽医 主管 部门 应 立即 报告省级人民政府。
3.2 疫情确认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中 国 动物卫生与 流行病学中 心( 国 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 心) 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 确认非洲猪瘟疫情。
4. 疫情处置
4.1 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4.1.1 接到报告后,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应组织 2 名 以上兽医人员 立即到现场进行调 查核实, 初步判 定为 非 洲 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 应及时采集样品 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机构;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 非 洲 猪瘟疑似 疫情的, 应 立即 将疑似 样品 送中 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 心( 国 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 中 心), 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核和确诊。
4.1.2 对发病场( 户 ) 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 监视, 禁止易 感动物及其产品 、饲料及有关物品 移动, 并对其内 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见附件 2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 立即启 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2.1.1 疫点 发病家猪或野猪所在的地点。 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 户 ), 以 病猪所在的场( 户 ) 为 疫点; 散养猪以 病猪所在的自 然村为 疫点; 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 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 发生疫情的, 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 疫点; 在市场发生疫情的, 以病猪所在市场为 疫点; 在屠宰加工过程中 发生疫情的, 以屠宰加工厂( 场) 为 疫点。
4.2.1.2 疫区 由 疫点边缘向 外延伸 3 公里的区域。
4.2.1.3 受威 胁区 由 疫区 边缘向 外延伸 10 公里的 区 域。 对有野猪 活 动 地 区, 受 威 胁 区 应 为 疫 区 边 缘 向 外 延 伸 50 公 里 的区域。
划定疫区、 受 威 胁区 时, 应 根据当 地天然屏障( 如 河流、 山 脉等)、人工屏障( 道路、 围 栏等)、 野生动物分布情况, 以 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 综合评估后划定。
4.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 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 责成 下级人民
4.2.3 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4.2.3.1 扑杀并销毁疫点 内 的所有 猪只 , 并对所有 病死猪、 被扑杀猪及其产品 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2 对排泄物、 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 料和 垫料、 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3 对被污染或 可能 被污染的 物品 、 交 通工具、 用 具、 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出 入人员 、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见附件 2 )。
4.2.3.4 禁止易感动物出 入和相关产品 调出 。
4.2.4 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4.1 在疫区周 围设立警示标志, 在出 入疫区的交通路口 设置临时消毒站,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对出 入的人员 和车辆进行消 毒( 见附件 2 )。
4.2.4.2 扑杀并销毁疫区内 的所有猪只 , 并对所有被扑杀猪及
其产品 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3 对猪舍、用 具及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2.4.4 禁止易感动物出 入和相关产品 调出 。
4.2.4.5 关闭 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4.2.5 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2.5.1 禁止易感动物出 入和相关产品 调出, 相关产品 调入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4.2.5.2 关闭 生猪交易市场。
4.2.5.3 对生猪 养殖场、 屠宰 场 进行全面 监测 和 感 染风 险评估, 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6 野生动物控制
应对疫区、受威 胁区及周 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 查和 监测, 并采取措施, 避免野猪与人工饲养的猪接触。 当 地兽医部门 与林业部门 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4.2.7 虫媒控制
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 疫点、 疫区、 受威 胁区的养猪场( 户 ) 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
4.2.8 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 30 天内 以及采取隔离 措施前, 从疫点 输出 的易感动物、相 关产 品 、 运输车 辆 及密 切 接触人员 的 去向 进行跟踪 调查, 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必要时, 对接触的猪进行隔 离 观察,对相关产品 进行消毒处理。
4.2.9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 30 天内, 引 入疫点 的 所有 易 感 动 物、 相 关产 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 分析疫情来源。 必要时, 对输出 地猪 疫点和疫区内 最后一头猪死亡或扑杀, 并按规定进行消 毒和无害化处理 6 周 后, 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 主管 部门 组织验收合格后, 由 所在地县级以 上兽医 主管 部门 向 原 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 请解除封锁, 由 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2.11 处理记录
对疫情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 并归档。
5. 防范措施
5.1 边境防控
各边境省份畜 牧兽医 部门 要加 强边境地区防控, 坚持内 防外堵, 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与 发生过非洲猪瘟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 份的 相 关县市, 边境线 50 公里范 围 内,以及国际空、海港所在城市的机场和港口 周 边 10 公里范围 内 禁止生猪放养。 严禁进口 非 洲 猪瘟疫情国 家和 地区的猪、 野猪及相 关产品 。
5.2 饲养管理
5.2.1 生猪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
5.2.2 养猪场户 应提高场所生物安全水平, 采取措施避免家养猪群与野猪、钝缘软蜱的接触。
5.2.3 严禁使用 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或餐余垃圾 饲喂生猪。
5.3 日 常监测
充分发挥国家动物疫情测 报体系 的作用 , 按照 国 家动 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 查计划, 加 强对重点 地区重点 环节的监测。 加强与林业等有关部门 合作, 做好野猪和媒介昆虫的调查监测, 摸清底数, 为 非洲猪瘟风险评估提供依据。
5.4 出 入境检疫监管
各地兽医部门 要加强与出 入境检验检疫、 海关、 边防等有关部门 协作, 加强联防联控, 形成 防控合力 。 配合有 关部门, 严 禁进口来自 非洲猪瘟疫情国 家和 地区的易 感 动物及其产 品, 并加 强对国际航行运输工具、 国 际邮件、 出 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检疫, 对非 法入境的猪、野猪及其产品 及时销毁处理。
5.5 宣传培训
广泛宣传非洲 猪瘟防范 知识和 防控政策, 增强进出 境旅客和相关从业人员 的防范 意识, 营 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加 强基层技术人员 培训, 提高非洲猪瘟的诊断能力 和水平, 尤其是提高非洲猪瘟和古典猪瘟等疫病的鉴别诊断水平, 及时发现、 报告和处置疑
附件 1
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
可采集发病动物或同 群动物的血清学样品 和 病原 学样品, 病原学样品 主要包括抗凝血、 脾脏、 扁 桃体、 淋巴 结、 肾脏和 骨髓等。如环境中 存在钝缘软蜱, 也应一并采集。样品 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部《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 微生物菌( 毒) 种 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规定。 规范 填写 采样登记表,采集的样品 应在冷藏和密封状态下运输到相关实验室。
一、血清学样品
无菌采集 5ml 血液样品, 室 温放置 12 耀 24 h , 收集血清, 冷藏
运输。 到达检测实验室后, 冷冻保存。
二、病原学样品
1. 抗凝血样品
无菌采集 5ml 抗凝血, 冷藏运输。 到 达检测 实验室后, -70℃
冷冻保存。
2. 组织样品
2.1 首 选 脾 脏, 其 次 为 扁 桃 体、 淋 巴 结、 肾 脏、 骨 髓 等, 冷 藏
运输。
2.2 样品 到达检测实验室后, -70℃ 保存。
3. 钝缘软蜱
3.1 将收集的钝缘软蜱放入有螺旋盖的样品 瓶 / 管 中, 放入少量土壤, 盖内 衬以纱布, 常温保存运输。
3.2 到达检测 实 验室 后, -70℃ 冷冻保存或 置于液氮中; 如 仅对样品 进行形态学观察时, 可以放入 100% 酒精中 保存。
附件 2
非洲猪瘟消毒技术
1. 药品种类
最有效的消毒药是 10% 的苯及苯酚、 去污剂、 次氯酸、 碱类及戊二醛。 碱类( 氢氧化钠、 氢氧化钾 等)、 氯化物和 酚化合物适 用于建筑物、木质 结构、 水泥表面、 车辆和 相 关设施设备消 毒。 酒精、碘化物适用 于人员 消毒。
2. 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
2.1 消毒前准备
2.1.1 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1.2 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 。
2.1.3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 消 毒车辆、 消 毒防护用 具( 如口 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2.2 消毒方法
2.2.1 对金属设施设备消 毒, 可采用 火焰、 熏 蒸和 冲 洗等方式消毒。
2.2.2 对圈舍、车辆、屠宰加工、 贮藏等场所, 可采用 消 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2.2.3 对养殖场( 户 ) 的饲料、 垫料, 可采用 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对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采用 深埋、 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2.2.4 对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2.2.5 对消毒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3. 人员及物品消毒
3.1 饲养管理人员 可采取淋浴消毒。
3.2 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 可采取消 毒液浸泡、 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4. 消毒频率
疫点每天消毒3 -5 次, 连续7 天,之后每天消毒1 次,持续消毒15 天;疫区临时消毒站做好出入车辆人员消毒工作,直至解除封锁。
抄送: 国家质检总局。
农业部办公厅 2015 年 11 月 25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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