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食药监管局获悉,12月1日起,我区将按照新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经现场核查后发放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此外,我区还对网络食品销售商提出了具体的准入条件。
新证将原来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流通许可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从以前的3年变为5年,内容也增加了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责任人、投诉举报电话、二维码等,将“食品流通”修改为“食品销售”;明确了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不需要换发新证。在2015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过渡期间,食品经营者可凭经审批领取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换取新证,且无需再接受现场核查。
此外,《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明确了网络食品销售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一种主体业态,并提出了具体的准入条件。
《细则》规定,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热食、冷食、生食、糕点、自制饮品等)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除此之外,其与有实体门店经营的网络经营者一样,还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截屏图,截屏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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