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日前出台的《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了解到,我区将创新多项土地政策,支持生态经济发展。
这些政策包括:对符合《广西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新型生态工业、生态基础设施、新建生态产业园项目,一律视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对生态经济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不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独立选址生态经济工业项目,按15%执行;生态经济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生态产业园区及其企业建设员工周转房,可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范围;优先支持生态产业园区和生态经济项目扩大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利用;优先安排生态工业项目采用直接租赁经营方式,充分盘活利用老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等原划拨工业用地;优先安排生态经济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指标;支持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采取入股、租赁、合伙等方式,参与生态经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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