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03日    浏览次数:2385    文章来源:广西财政网    文章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创新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方式,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和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后补助”的资金安排方式,即项目单位按照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实施方案),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经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给予规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制度要求各自履行“先建后补”项目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组织项目申报、组织指导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实施方案);申报、审核、批复项目计划及项目建设内容的调整、变更;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支付财政补助资金;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等。  

第四条  “先建后补”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自主投入的原则。“先建后补”以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以项目单位自主投入为主体,鼓励项目单位加大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以下简称开发县)根据项目申报要求择优选项,按程序申报立项,资金跟着项目走。  

(二)总额控制、分类补助的原则。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按核定的投入额与确定的投入比例计算,封顶不保底。总额度以项目计划批复文件为准,不得突破;单项工程的补助比例和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的性质分类确定,未经批复调整、变更的,既不得突破计划批复文件确定的额度,又不得相互之间进行调剂。

(三)明确权责、信息公开的原则。“先建后补”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规划设计和工程实施,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将项目立项、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内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对象、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适用对象。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土地治理项目,适用“先建后补” 管理模式;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按部门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先建后补”资金的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按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土地治理项目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每个年度实施“先建后补”项目的具体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及其他要求,以当年的项目申报指南或相关文件等为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自愿申报、择优立项、自主建设、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要求管理。

(一)自愿申报。项目单位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申报要求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申报“先建后补”项目。申报时应提交“先建后补”项目申请材料和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模式建设的承诺书,明确自愿投入的资金额度以及保证如期完工等事项。已申报其它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项目。

(二)择优立项。“先建后补”项目按所属项目类型及申报要求进行审核,择优立项。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关评审办法,按权限分别对申报的“先建后补”项目进行审核,并保留项目建设前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管理权限,对“先建后补”项目进行审定。

(三)自主建设。项目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以及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自主组织施工,并按财务规范要求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完整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并保留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

(四)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建设资料,包括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等,书面申请县级财政部门验收。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项目单位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按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验收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验收完成后,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单位发出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验收报告要求验收组成员本人签名,县级财政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县级财政部门公章。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明确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以给予项目单位30个工作日的整改期限,经过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以下情况为验收不合格:项目建设质量达不到相关行业规范标准的;审计认定项目总投资规模达不到批复计划要求85%的;未经批复,项目单位擅自调整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情况的;达不到农业综合开发其他竣工验收制度规定的合格要求的。

(五)信息公开。项目单位要设立公示牌,将项目建设情况在项目建设地或办公地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立项年度、建设内容、工程数量、项目总投入、财政补助投入等需要公示的内容。同时,应在竣工项目的主要设备、主要设施喷涂(粘贴)上农发标识。

第九条  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必须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权限报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先建后补”资金按照“日期追溯、先验后拨、结余留用”的要求管理。  

(一)日期追溯。计算补助资金时,项目单位对项目的资金投入可以追溯到项目申报指南或计划批复规定的追溯日期。除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之外,追溯日期之前和项目验收日之后发生的支出,均不得作为项目单位计算补助资金的投入数额。

(二)先验后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按有关要求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县级财政部门要在上级财政资金到位的前提下30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财政补助资金(含县级财政投入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结余留用。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先建后补”项目结余资金,一律用于本县(市、区)次年的土地治理项目;土地治理“先建后补”项目结余资金,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所有结余资金均需按程序、依权限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做好“先建后补”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实施“先建后补”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并解决困难与问题。

第十三条  “先建后补”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市、县本级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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