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商财发〔2016〕16号
各市商务局(委),各县(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各市、县财政局,各相关区直外经贸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行〔2015〕477号)精神,为做好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以下简称“中小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广西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按规定报送会计年报和统计资料。
4.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二)申请团体项目的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组织单位应通过当地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具有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项目组织单位应通过当地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具有组织广西中小企业培训资质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广西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4.组织境外参展活动的企业在5家(含5家)以上,组织培训的企业在30家(含30家)以上。企业必须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注册通过企业。
5.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项目申报类别及支持重点
(一)项目类别:企业项目类别共11项,分别为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境外商标注册、境外投(议)标、国际市场考察、企业培训、其他项目(含境外宣传广告、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团体项目类别2项,分别为境外展览会和企业培训。
(二)支持重点:境外展览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境外投(议)标项目。
三、项目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项目执行时间。项目执行时间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项目网络申报时间。项目单位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smeimdf.org)进行网络申报。网络系统开通时间预计在5月中下旬(具体起止时间以系统为准)。网络系统开通后才可进行网络申报操作,开通期限约30天,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请项目申报单位密切关注,并定期登录系统查看相关通知。
(三)纸质项目材料提交时间。项目材料截止接收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区直企业项目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市县企业项目材料向属地商务、财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项目材料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四)企业提交纸质项目材料后,必须按照纸质项目材料内容进行网络申报。纸质材料和网络申报缺一不可,内容必须相符。对于缺少纸质材料或者纸质材料和网络申报内容不一致的项目将审核不通过。
四、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资质注册。为保证管理部门统计和审核的准确性,企业需要修改或完善部分注册资质信息(包括行政区划、海关代码、银行账号)等,需在进行网上申报操作前向属地商务管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尚未注册的企业请尽快进行在线注册,并在注册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纸质材料报送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商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后,企业方可申报项目。企业资质注册系统全年都开通,不受时间限制。
企业资质注册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表(网络申报管理系统输出)、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或新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基本户开户行许可证。外经企业还需提供相关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每页盖单位公章。
(二)网络申报系统开通期间,申报单位可进行部分注册资质信息内容的变更,如“企业名称”等,也可对已提交但未审核的项目内容进行修改。网络申报期结束后,系统自动关闭,则部分注册资质内容和项目内容不能再进行修改。
(三)“其他”项目。申报“境外宣传广告”、“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这两类项目时,选择“其他”类项目进行填报,项目名称前统一增加具体申报的“(项目类别)”。例如申报境外收购项目,项目名称应填写:(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具体项目名称。
(四)国际市场考察项目。须提交“国际市场考察项目前置审批表”,区直企业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审批。市、县企业向辖区市商务局(委)提交审批。考虑到项目申报模式调整后的政策衔接问题,本次申报的国际市场考察项目可补办前置审核手续。
(五)进行网络申报,填写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时,“申请拨付金额”应按照实际符合票据的相应比例核算后的金额填写。“申请拨付金额”或“核定支持金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支持。
(六)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并注明清楚。
(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所申报项目的对外支付款项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确需现金支付的款项请说明理由,评审时视情况确定是否确认。
(八)项目单位须按要求一次性提交项目纸质材料,项目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支持。项目材料包含有外文材料的,需附中文译本,如不翻译视为材料不齐全。
(九)项目材料装订要求:须按“项目材料清单一览表”(见附件2)对应的项目类别、项目材料序号提供相关纸质书面材料并排序,热熔胶粘装订成册(封面格式见附件3)。项目纸质书面材料须每页盖公章,费用凭证还须加盖财务章。
五、项目申报组织
(一)请各市、县商务(外经贸)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积极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指导项目单位按时按质完成项目申报工作。
(二)请各市、县商务(外经贸)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按《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支持内容及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认真审核项目材料,逐个项目填写《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提出初审意见(格式见附件4),联合行文连同企业材料一式两份于2016年6月30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务处)和财政厅(商粮贸处),文件电子版发送至swtcwc@gxi.gov.cn邮箱。各市、县商务(外经贸)管理部门还须在网络系统逐个审核辖区内项目。各县(市)联合上报文需同时抄送本市商务局(委)。
(三)市、县(市)商务和财政管理部门只需上报初审通过的项目即可,初审不通过的项目材料不用上报。《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的项目序号须与系统导出的统计表序号一致,并以系统导出统计表的序号作为项目纸质材料的编号,编写在项目材料的左上角,以便材料清点。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支持内容及申报要求.docx
2.项目材料清单一览表.xls
3.封面.doc
4.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5月9日
(自治区商务厅联系人:彭芳、李红日:0771-2211625、2211623治区财政厅联系人:覃凯,电话:0771-5331685)
附件:
3、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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