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申报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8日    浏览次数:2026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文章作者:

各市商务局(委),各县(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各项目申报单位:

20165月,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印发《关于申报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的通知》(桂商财发〔201616号,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现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对我区2016年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以下简称“中小资金”)申报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类别

2016年度中小资金可申报16类项目,其中: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共10类,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境外展览会(团体)、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培育竞争新优势;广西资金支持项目共6类,包括:国际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境外投()标、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其他项目(含境外宣传广告、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企业培训(团体)。

二、项目申报时间

(一)申报时间。网络申报系统(http://www.smeimdf.org)提交项目申请时间从本通知印发日至2016820日止。项目纸质申报材料须在系统截止日期前提交。逾期系统不再开通、不再接收项目申报材料。区直企业项目纸质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市、县企业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向属地商务、财政部门提交。纸质项目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详见“申报通知”附件2

(二)项目执行时间。项目执行时间为201551日至1231日。

三、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一)项目纸质申报材料装订要求:须按“申报通知”的附件2“项目材料清单一览表”对应的项目类别、项目材料序号提供相关纸质书面材料并排序,热熔胶粘装订成册(中央资金支持项目使用附件1版式的封面,广西资金支持项目使用附件2版式的封面)。项目纸质书面材料须每页盖公章,费用凭证还须加盖财务章。

(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申报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申报材料有虚假材料,将进行公开通报,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商务资金项目。

四、项目申报组织

(一)请各市、县商务(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严格审核项目材料,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中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二)请各市、县逐个项目填写《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中央资金支持项目汇总表使用附件3格式,广西资金支持项目汇总表使用附件4格式,按照企业名称分别排序编号),联合行文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6825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务处)和财政厅(经建处),文件电子版发送至swtcwc@gxi.gov.cn邮箱。各市、县商务(外经贸)管理部门还须在网络系统逐个审核辖区内项目。各县(市)联合上报文需同时抄送本市商务局(委)。

(三)市、县(市)商务和财政管理部门只需上报初审通过的项目即可,初审不通过的项目材料不用上报。请按照填报的《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顺序对项目材料进行排序编号,并在项目纸质申报材料的左上角标注编号,编号含资金来源、属地和序号,如:“中央-南宁市本级1”、“广西-南宁市本级2”、“中央-宾阳3”。请书写工整,以便清点材料。

项目申报条件、支持内容及申报要求、申报注意事项等仍按“申报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附件1 封面(中央资金项目)

      2.附件2 封面(广西资金项目)

      3.附件3 初审意见汇总表(中央资金项目)

      4.附件4 初审意见汇总表(广西资金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729

 

(商务厅联系人:彭芳、李红日,电话:0771-22116252211623

  财政厅联系人:覃凯,电话:0771-533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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