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6日    浏览次数:1911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2016-2017)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包括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特色示范区以及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区在内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奖补、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除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2018年,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组织政策评估;自治区农业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对示范区建设进行管理、组织验收、监督检查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各市、县(市、区)财政、农业、林业及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参照自治区做法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各农业示范区负责承担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职责;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

第七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奖补范围为自治区级、县级和乡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补助对象为农业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和设区市。

第八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分配方式,根据验收评定情况进行分类奖励。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获得奖励的农业示范区或其他农业示范区的建设。奖励资金在使用方向上,应重点用于支持相关经营主体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治理方式,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经营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资源保护体系等;在使用内容上,重点用于支持农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科技示范创新、先进机械设备购置、优良种子种苗引育等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九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分为首次认定奖励资金和晋级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首次认定奖励实行分类管理。

对认定为3星、4星和5星的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自治区分别按300万元/个、400万元/个和5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的40%下达农业示范区所在设区市,60%下达农业示范区所在县(市、区)。

对认定为县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的,按100万元/个标准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下达农业示范区所在县(市、区)。

对认定为乡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的,按30万元/个标准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下达农业示范区所在县(市、区)。

自治区每年每类示范区补助个数不超过桂政办发〔2015〕127号文件要求的建设任务个数。对在同一地点并由同一实施主体建设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只能享受1次首次认定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晋级奖励资金,按照晋级级差进行补助,即根据晋级后认定的级次对应的示范区建设补助标准扣减晋级前首次认定的奖励进行补助。晋级奖励资金下达方式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按照“当年考评认定、次年奖励”的方式安排资金。每年9月底前,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四条  自治区农业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示范区建设考评认定情况,原则上于自治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30日内向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应当于收到自治区补助资金文件的15日内,将自治区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要在当年内支出完毕,不留结余。

第十六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实行绩效考核。自治区农业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林业厅、水产畜牧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安排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预算时,要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预期绩效目标,并在年度结束后,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核准绩效目标,并对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局联合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到期后,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执行期限内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市、县(市、区)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上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程序及分配方式、资金分配结果、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自治区农业厅应当牵头会同自治区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加强对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奖励资金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自治区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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