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扶贫办: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脱贫攻坚,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桂政发〔2015〕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充分利用财政扶贫政策和金融扶持政策,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脱贫攻坚,力争通过5年,全区5000个贫困村和贫困发生率在25%以上的非贫困村,每村扶持组建1个以上参与脱贫攻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脱贫攻坚农民专业合作社)。到2020年,贫困村和贫困发生率在25%以上的非贫困村的主导产业有脱贫攻坚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
二、脱贫攻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合作社成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占该村贫困户总数的20%以上。
3.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20户以上。
(二)认定方式。
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愿申请成为脱贫攻坚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办法由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各县认定的脱贫攻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须逐级上报本市农业、财政、扶贫等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扶贫办备案。
三、扶持政策
(一)支持承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支持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发展产业的扶贫项目资金,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4﹞272号)要求,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鼓励和引导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开展经营的脱贫攻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有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导金融资金投入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加快脱贫增收步伐。一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脱贫攻坚贫困户小额信贷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9号)、自治区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要求,吸纳和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统一经营使用,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增收致富;二是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脱贫攻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扶贫项目贷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4号)要求,在一定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内按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或一定比例财政贴息补助;三是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贫困地区逐步推广以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农业机械设备等为标的的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引导扶贫龙头企业、脱贫攻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之间成立互助联保组织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三)支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3﹞55号)精神,对有脱贫攻坚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的贫困村,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优先支持该村贫困农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四)探索开展资产收益扶贫。一是按照自治区扶贫办《广西脱贫攻坚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操作指南》(桂开办发〔2016〕65号)的规定,探索将自然资源、公共资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扶贫小额信贷、农户权益资本化和股权化,将用于产业扶贫的资金通过量化作为贫困户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股份,并在协议中规定财政每补助1万元扶持带动1户贫困户。脱贫后,其股份全部转为村级集体经济,使贫困村、贫困户从中获取资产收益;二是支持脱贫攻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扶贫龙头企业、贫困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长效利益联结机制,对参与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脱贫攻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各类财政涉农项目资金时给予重点倾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市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做好工作协调和督查落实;各县农业、扶贫等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职责,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把脱贫攻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注重协调,统筹推进。培育脱贫攻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三)强化监管,规范实施。脱贫攻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的扶贫资金项目均要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脱贫攻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合作社规范运转,扶贫资金使用安全。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组织参加现场会、观摩会、经验交流会和印发宣传资料等手段,大力宣传脱贫攻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成功案例,积极营造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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