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卉苗木、珍贵树种、优势用材林、特色经济林、竹子、林下种养类示范区
(一)花卉苗木类示范区
1.建设规模:
(1)自治区级示范区:核心区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设施栽培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拓展区面积3000亩以上,辐射区面积5000亩以上。
(2)市级示范区:核心区面积500亩以上(其中设施栽培面积达到300亩以上),拓展区面积1000亩以上,辐射区面积2000亩以上。
(3)县级示范区:核心区面积300亩以上(其中设施栽培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拓展区面积500亩以上,辐射区面积1000亩以上。
(4)乡级示范区:面积200亩以上(其中设施栽培面积达到50亩以上)。
2.硬件设施建设:推广使用先进的温室、大棚、遮荫棚和滴喷灌等设施和现代种植技术;有储藏、包装和加工等采后处理场地和设施。具备未来建设集中连片的标准温室和连栋大棚,安装温控、水控、湿控、冷藏设施以及具备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条件。
3.科技研发与推广:各级示范区以高等院校及相关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并成为其实验基地,形成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注重特色花卉品牌培育,成立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技术研发小组或合作机构。生产档案齐全规范,主导产品制定有栽培技术规范,并按技术规程和有关要求组织生产。
(1)自治区级示范区:研发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3个(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率达70%以上;生产标准化普及率达到90%以上。
(2)市县乡级示范区:研发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1个(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率达50%以上;生产标准化普及率达到50%以上。
4.建设、运营:以带动能力较强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为主体。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顺畅,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机制、高效的经营机制和健全的社会化服务机制。
5.产业功能拓展:主导产品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发展主导产业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和利用示范区的休闲、观光、文化、生态、科教等功能,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二)珍贵树种、优势用材林类示范区
1.建设规模:相对集中连片。
(1)自治区级示范区:核心区面积2000亩以上,拓展区面积5000亩以上,辐射区面积10000亩以上。
(2)市级示范区:核心区面积1000亩以上,拓展区面积3000亩以上,辐射区面积5000亩以上。
(3)县级示范区:核心区面积500亩以上,拓展区面积1000亩以上,辐射区面积3000亩以上。
(4)乡级示范区:面积300亩以上。
2.主要品种:广泛适宜广西生长的松、杉等乡土树种和列入广西重点发展珍贵树种参考名录的红椎、西南桦、秃杉、沉香、降香黄檀、格木、柚木等,采种规范,种源清晰。
3.硬件设施建设:林区道路、防火、管护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较为齐全,林道按照林区道路标准建设;防火林道和防护林带合理规范设置。
4.科技研发与推广:充分利用现代先进适用高产栽培技术,营林措施得当、管理水平先进,有相应的科研支撑单位、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指导。
5.示范效益:活立木年生长量比其他同类品种高10%以上,林分总生长量比其他同类林分高20%以上;生态效益显著,能有效改善林分结构和增加生物多样性。
6.产业功能拓展:强化产业联动,带动周边地区开展乡村旅游、休闲观光等产业发展。
(三)特色经济林类示范区
1.建设规模:相对集中连片。
(1)自治区级示范区:核心区面积2000亩以上,拓展区面积5000亩以上,辐射区面积10000亩以上。
(2)市级示范区:核心区面积1000亩以上,拓展区面积3000亩以上,辐射区面积5000亩以上。
(3)县级示范区:核心区面积500亩以上,拓展区面积1000亩以上,辐射区面积3000亩以上。
(4)乡级示范区:面积300亩以上。
2.主要品种:油茶、核桃、八角、板栗、肉桂、油桐、坚果、柚类、芒果等特色经济林。
3.科技研发与推广: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密度调控、矮化早实、节水灌溉、生态复合经营等高效先进实用技术,严格控制使用化肥和农药,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使用有机生物肥料、专用配方复合肥,运用生态、物理措施防治病虫害。
4.示范效益:进入盛产期后,新造林茶油年均产量稳定在40公斤/亩以上,低产林改造后茶油产量达20公斤/亩以上;核桃(干)产量150公斤/亩以上,抚育和低产林改造基地增产100公斤/亩以上;八角林鲜果产量300公斤/亩以上;板栗产量150公斤/亩以上;肉桂乔林5年生桂皮鲜重100公斤/亩以上,矮林五年生桂皮鲜重650公斤/亩以上;三年桐成林桐油产量20公斤/亩以上,千年桐成林桐油产量30公斤/亩以上;澳洲坚果产量350公斤/亩以上;柚类产量2500公斤/亩以上;芒果1300公斤/亩以上。其他种类的经济林产品产量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或处于全区前列。
5.建设、运营:基本形成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组织和林农紧密相连的产业化格局。
6.产业功能拓展:加强产业联动,带动周边相关产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四)竹子类示范区
1.建设规模:已经郁闭成林。
(1)自治区级示范区:核心区面积3000亩以上,拓展区面积8000亩以上,辐射区面积10000亩以上。
(2)市级示范区:核心区面积2000亩以上,拓展区面积5000亩以上,辐射区面积8000亩以上。
(3)县级示范区:核心区面积1000亩以上,拓展区面积2000亩以上,辐射区面积3000亩以上。
(4)乡级示范区:面积500亩以上。
2.主要品种:毛竹、麻竹、撑篙竹、吊丝竹、粉单竹、细叶龙竹等主导品种。
3.硬件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完善,主要道路路面硬化。
4.科技研发与推广:自治区级示范区要与市级以上科研单位、高校等机构建立长效技术合作关系,市县级示范区要有市级以上科研单位、高校等机构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各级示范区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密度调控、生态复合经营等先进实用技术;严格控制使用化肥和农药,推广竹林专用配方复合肥。
5.建设、运营:区域内有较完整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产业链。实施产业化经营,以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为载体,把一家一户农民组织起来。以示范区为载体,通过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集中推广,建立健全农民技术培训和示范户联系制度。
6.产业功能拓展:带动周边产业发展明显,一、二、三产联动,实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五)林下种养类示范区
1.建设规模:核心区相对集中连片。
(1)自治区级示范区:经营面积2000亩以上或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
(2)市级示范区:经营面积1000亩以上或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
(3)县级示范区:经营面积500亩以上或产值达500万元以上。
(4)乡级示范区:经营面积300亩以上或产值达200万元以上。
2.产品要求:品种特色明显,发展优势突出,产品100%达到无公害农产品要求;示范区主导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
3.科技研发与推广:
(1)自治区级示范区:种植类片区,主导品种覆盖率90%以上,主推技术覆盖率100%,质量安全关键技术到位率100%,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100%。
(2)市县乡级示范区:种植类片区,主导品种覆盖率70%以上,主推技术覆盖率80%,质量安全关键技术到位率80%,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80%。
4.建设、运营:各级示范区养殖类片区普遍采用高效生态养殖模式,科学控制养殖密度,饲养品种统一,各级示范区广泛推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基本建立林下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服务体系以及生产档案制度、产地准出制度和培训制度。食用菌等原料资源得到高效循环利用,有种养管理、动物防疫、产品质量监测、投入品监管等为主体的追溯体系。
(1)自治区级示范区:标准化生产比例达到90%以上。
(2)市县乡级示范区:标准化生产比例达到80%以上。
5.环境保护:各级示范区林下种植、养殖模式符合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有利于改善周边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各级示范区动物疫病监测设施及粪污、病死畜禽无害化设施完备。示范区内不能消纳的畜禽排泄物,通过有机肥加工、槽罐车等设施实现异地消纳,降低环境污染风险;林下旅游类园区有完善的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
(1)自治区级示范区:畜禽养殖的粪污利用率达到95%以上。
(2)市县乡级示范区:畜禽养殖的粪污利用率达到85%以上。
6.产业功能拓展:带动周边地区产业发展明显。
二、林产品精深加工示范区
1.建设规模:
(1)自治区级示范区:已建成面积1000亩以上,木(竹)材年综合加工能力50万立方米以上、林产化工年综合加工能力2万吨以上或者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企业或重点龙头企业不少于3家。
(2)市级示范区:已建成面积500亩以上,木(竹)材年综合加工能力30万立方米以上,林产化工年综合加工能力5000吨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规模以上企业或重点龙头企业1家以上。
(3)县级示范区:已建成面积200亩以上,木(竹)材年综合加工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规模以上企业或重点龙头企业1家以上。
2.科技研发与推广:各级示范区产品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在区内处于领先水平。示范区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相互利用和再造利用。
(1)自治区级示范区: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精深加工率(二次以上加工)达到70%以上。
(2)市县级示范区: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精深加工率(二次以上加工)达到50%以上。
3.建设、运营: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功能分区配套齐全。
4.环境保护:废水、废弃物排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5.产业功能拓展:产业上下游互补关联的营造林、林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商贸物流类等企业以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形成完善的产业体系。
三、森林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
1.建设规模:
(1)自治区级示范区:以1家以上自治区级或国家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小区、生态文化村屯或1处以森林旅游为主要特色的4A级以上旅游景区为主体;年接待游客20万人次以上,年旅游总收入500万元以上。
(2)市县级示范区:以1家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小区、生态文化村屯或1处以森林旅游为主要特色的3A级以上旅游景区为主体;年接待游客5万人次以上,年旅游总收入100万元以上。
(3)乡级示范区:以1处生态文化村屯或森林旅游为主要内容的景区为主体,年接待游客2万人次以上,年旅游总收入30万元以上。
2.硬件设施建设:示范区具有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设施配套齐全,景观特色明显。
3.建设、运营: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小区、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有效。
4.产业功能拓展:旅游品牌特色突出,森林旅游文化氛围浓厚,集旅游、观赏、休闲、体验、养生、科普等功能于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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