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5日    浏览次数:2092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4〕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2016-2017)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林、牧、渔示范区以及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区等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奖补、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2018年,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六条  财政厅负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组织政策评估;农业厅负责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示范区建设进行管理、组织验收、监督检查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各市县财政、农业等部门参照自治区做法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各农业示范区负责承担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职责;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

 

第七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适用于对自治区级、县级和乡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奖励自治区级、县级和乡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标准、认定(含晋级)程序﹑认定(含晋级)标准以及认定(含晋级)办法等,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组织相关农口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由自治区直接下达到经自治区认定的农业示范区所在的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农业示范区建设实际所需在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九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分配方式。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组织的验收评定情况进行分类奖励。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由县(市、区)统筹用于获得奖励的农业示范区或其他农业示范区的建设,其中用于获得奖励的农业示范区的建设资金应占60%以上。

 

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重点向核心片区建设和新型经营主体倾斜,突出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拓展农业功能、传承农耕文化,发展休闲农业等新型业态。

 

(二)支持示范区的经营主体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治理方式,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经营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资源保护体系等。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重点用于支持农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区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装备,集成熟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为拓展农业功能、传承农耕文化,发展休闲农业等新型业态而开展的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等与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分为首次认定奖励资金和晋级奖励资金。

 

(一)首次认定奖励资金。

 

对认定为3星、4星和5星的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自治区按300万元/个、400万元/个和5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认定为县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的,自治区按100万元/个标准进行奖励。 对认定为乡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的,自治区按30万元/个标准进行奖励。 自治区每年补助每类示范区的个数原则上不超过桂政办发〔2015〕127号文件规定的建设任务个数。对在同一地点且由同一实施主体建设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只能享受一次首次认定奖励资金。

 

(二)晋级奖励资金。

 

  按照晋级级差进行补助,即根据晋级后认定级次示范区建设补助标准扣减晋级前首次认定的奖励进行补助。晋级奖励资金下达方式与本办法第九条相同。

 

  第十四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原则上实行“当年考评认定、当年奖励”的方式安排资金。每年9月底前,农业厅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向财政厅提出预算安排建议。预算年度开始后,农业厅根据农业示范区建设考评认定情况原则上于5月底前向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厅在收到农业厅资金分配方案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下达到市县。如农业厅未能在9月底前提出本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的,财政厅在次年再下达当年度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市县应在收到自治区下达的奖励资金文件15日内,将自治区奖励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将奖励资金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实行绩效考核。农业厅在向财政厅申请安排下一年度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预算绩效目标。并在年度结束后,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送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农业厅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

市县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等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确保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到期后,农业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执行期限内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程序及分配方式、资金分配结果、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农业厅应加强对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和日常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奖励资金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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