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2017〕10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财政厅、农业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农业厅
2017年2月3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的财政专项资金。资金投入以提高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竞争力,补齐地方农业技术发展短板和薄弱环节,提升农业产业产值、效益和农民收入为目标。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执行期为2016-2020年,专项资金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是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包括耕地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绿色农业、高产高效、标准创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旱作节水农业、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作物结构调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以及自治区确定扶持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技术包括:
(一)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繁育、种植、养殖的技术以及病虫害防控的技术;
(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收获、初加工、保鲜、贮藏、包装的技术;
(三)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减少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的技术;
(四)提升现代农业装备和机械化水平的技术;
(五)其他需要推广的农业技术。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的支持原则:
(一)突出生产应用。发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作用,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推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民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
(二)突出区域优势。结合我区优势农产品区划布局,科学确定适用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主推技术应与主导产业紧密结合,具有推广价值和应用前景。
(三)突出安全环保。科学评估推广技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推广技术中新品种、投入品等管理,确保推广技术安全环保,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补助对象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基础性农业科研,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是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项目的承担者,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的提供者和农业技术实际使用者,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先建(服务)后补、贷款贴息、资本引导,以及现金或实物补助等方式。具体补助方式由各地按照补助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其中:采取实物补助方式的,要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编制每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农业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在综合考虑我区产业发展情况、地方财力﹑各县应承担的农业推广与服务的任务﹑各地贫困人口人数、其他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及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分为下达市县资金及本级使用资金。下达市县资金的分配采用因素分配法和竞争立项,本级使用资金的分配由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结合所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 采用因素分配法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列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自治区财政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的方式进行资金分配,补助资金由各县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具体是由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在综合考虑我区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地方财力﹑各县应承担的农业推广与服务的任务﹑各地贫困人口人数、其他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财政厅审核。财政厅结合预算资金安排等情况,对各单位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后,将资金切块下达至有关市县,切块下达的资金由相关市县在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农业推广与服务的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自主统筹安排。
(二)属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及相关基层服务工作经费等方面的,由农业厅会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建设状况等因素,将资金切块下达至有关市县,用于支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除上述条款之外的情形和未列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县,补助资金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进行分配。
属于竞争立项的,由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竞争立项的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四条 属于竞争立项的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由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分别确定竞争性分配原则、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竞争性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部门提出分配建议,财政厅复核后按规定分配拨付资金。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由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将项目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项目验收和其他要求以项目申报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其中补助资金申报条件应在下达的项目申报指南中进行细化。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本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申报书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和项目绩效目标等有关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可以由申报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编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文件合法﹑合规性负责。
(三)项目推荐。
1.市县项目推荐。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商同级财政部门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实施项目,并结合申报项目类型情况同时向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申报。市县实施的项目,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及项目申报指南的规定,由市县农业部门进行推荐。未按规定推荐的项目,不得纳入自治区支持范围。
2.自治区项目推荐。自治区级符合申请条件的部门或单位,根据申请项目类型,向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进行申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未经推荐的,原则上不纳入支持范围。
(四)项目评审。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在自治区层面实行部门初评和财政复核相结合的评审办法。项目评审应按照规范操作、公正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原则进行评审。
1.项目初评。根据项目类型分别由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根据评审条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统筹考虑项目区域布局、产业布局等因素,提出初审意见。
2.财政复核。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结合初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分配的建议,以书面文件提请财政厅复核。提请财政厅复核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对所负责初评并报送财政部门复核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财政复核由财政厅组织进行,统筹考虑产业分布和地区平衡等因素,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参与项目初评和财政复核的专家应熟悉相关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现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相应的职业判断能力和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评审组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专业人员。
(五)项目公示。财政复核后,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对计划支持的项目在各自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
(六)对公示无异的,财政厅在收到资金分配下达建议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所在的县(市﹑区)财政局。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五条 对自治区下达的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切实加快执行进度。自治区上一年度提前下达资金额度的,应当按提前下达的额度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后3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收到自治区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应当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上述资金分配方案应在规定时间内报自治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按照报账制流程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实施期限为自资金下达日起一年之内。
县级农业、水产畜牧部门、农机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项目制管理要求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一)相关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报账审核的依据。
项目建设合同书应当明确合同双方主体、项目建设(实施)内容、项目建设要求、完成期限、应达到的效果、财政补助金额及使用要求、双方权利责任等内容。
(二)相关主管部门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实行预拨或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组织阶段性验收。
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已经预拨的,应当收回或追回。
(三)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实行招投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不高于项目价款结算总额的5%进行预留。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因项目实施单位造成的缺陷,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项目实施单位既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修,项目实施单位不承担费用,相关主管部门也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项目实施单位在质保期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项目实施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申请,按上述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十八条 财政厅、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和市县财政、有关农业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财政厅是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分配管理部门,农业厅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牵头组织协调。具体包括:制定或者会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综合绩效管理等。
(二)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等负责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或撤销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及三年滚动规划编制;建立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滚动管理;负责草拟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按时报送给财政厅;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评价、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有关农业部门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有关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编制申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一)根据本办法,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制定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流程;
(二)有关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要求做好项目汇总上报并提供书面承诺,加强项目立项监督,实行申报立项前公示制度;
(三)有关农业部门负责其立项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及变更审批、项目验收等,按规定做好项目招投标等项目实施监督和指导;
(四)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并按照项目资金补助方式及时拨付资金,指导项目单位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项目终止收回资金和项目结余资金;
(六)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并按要求做好项目总结上报工作。
(七)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和日常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在同级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指导下,开展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是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对形成的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三)做好项目竣工等工作;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在向财政厅申请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预算绩效目标。并在年度结束后,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送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财政厅负责核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可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并报财政厅、农业厅备案。同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做好资金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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