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税收优惠延续三年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4日    浏览次数:1019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文章作者:李丽辉、吴秋余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将延续。

  通知明确,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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