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6〕4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广西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 96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广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各市、县(市、区)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科技报告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由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科技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组成的广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科技厅)负责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拟订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
(二)规划、部署、指导和监督检查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
(三)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项目立项、年度或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管理过程。
(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科技厅)委托广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承担科技报告收藏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形式审核、加工和收藏广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报告。
(二)收藏各市、县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公开科技报告和已解限科技报告。
(三)建设、运行和维护广西科技报告服务系统。
(四)开展科技报告共享服务,以及产出分析、立项查重等增值服务,推动科技报告交流利用。
(五)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立项、年度和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过程中执行科技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时明确规定呈交科技报告的数量和时间。
(二)督促、检查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工作,在项目结题验收时审查科技报告呈交情况。
(三)确认科技报告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四)及时将科技报告移交广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
(三)审核科技报告编号、格式、内容、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四)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五)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六)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参加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并由项目牵头单位统一呈交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根据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呈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时间和数量。应呈交的科技报告包括:
(一)项目结题验收前,应呈交一份最终科技报告。
(二)项目研究期限超过 2年(含2年)的,应根据广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呈交年度或中期技术进展报告。
(三)根据项目的研究内容、期限和经费强度,应呈交包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科技报告,如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现场测产或查定报告、测试报告等。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时,应明确呈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时间和数量,作为结题验收的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 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 15416-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组织撰写科技报告,提出科技报告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一)科技报告使用范围原则上标注为“公开”。涉及论文发表、专利申请或技术诀窍等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为“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2年(含2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3年(含3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5年(含5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产生的科技报告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相关内容,应先自行脱密处理。
(二)涉密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科技报告的编号、格式、内容、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审核,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并按时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中同步指导和检查、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科技报告是否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审查和确认,及时将科技报告移交广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结题验收时,应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的规定审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结题验收的必备条件。对未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呈交科技报告的,按不通过验收或不予结题处理,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项目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第十六条 将科技报告填写情况纳入到广西科技信用管理体系中,对科技报告填写质量高完成好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加分奖励,科技报告不填或者质量差的进行扣分处理。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按程序纳入失信行为记录管理。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十七条 通过广西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科技报告的开放共享。广西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和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 科技报告按照公开与受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共享。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以及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信息浏览服务。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检索以及公开科技报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等服务。向科技管理人员提供检索以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统计分析等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授权受控使用,全文使用应得到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授权或科技报告完成单位许可。鼓励社会开展科技报告分析与深度利用。
第十九条 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到期后,将自动公开。如需要延长延期公开时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于到期前15个工作日将批准材料提交广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第二十条 科技报告使用者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自治区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科技报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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