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指引(2017-2020年)》的通知(规山函﹝2016﹞267号 )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1日    浏览次数:2510    文章来源: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文章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做好2017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指引(2017-2020年)》(详见附件,或见http://www.forestry.gov.cn中“公告”、http://nfb.mof.gov.cn)。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指引(2017-2020年)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指引 (2017-2020年)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以维护粮食主产区生态安全为核心,以发展特色经济林产业为亮点,围绕维护国家粮油供给安全和国家木材战略安全,重点建设木本油料和国家储备林基地。加强项目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建设,进一步提升项目的综合效益和示范作用。 

  二、扶持重点、建设规范 

  (一)扶持重点 

  从2017年起,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积极扶持没有其他林业资金投入渠道的木本油料、国家储备林、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等林业示范项目。具体包括: 

  ——木本油料示范: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突出高标准示范,营造林必须采用省级以上审定认定的2年生以上良种壮苗,并应用配套丰产栽培技术,加强抚育管理。 

  ——国家储备林示范:结合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主要采取人工造林、现有林改培等集约经营措施,着力培育中短周期速丰林、大径级用材林和珍稀树种。营造林须采用省级以上审定认定的2年生以上良种壮苗。人工造林投入标准不低于2000元/亩,现有林改培投入标准不低于1000元/亩,单个地块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300亩。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有林场(森工企业)。 

  ——林下经济示范:在不影响林木正常生长情况下,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和林荫空间,发展林药、林菌等林下种植业,提高林地综合效益。 

  ——特色经济林示范:在适宜地区,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榛子、香榧、枸杞、红枣等干鲜果品以及竹笋等森林食品,建设高产高效示范基地。 

  (二)建设规范 

  木本油料、国家储备林、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基地建设应参照《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指南(试行)》(附后)。 

  三、扶持对象、扶持条件和投入规模 

  (一)扶持对象 

  包括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国有林场(森工企业)等经营主体。 

  (二)扶持条件 

  1.龙头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产优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能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大数据渠道查询,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未被列入监管黑名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大数据渠道查询,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未被列入监管黑名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社员数量不低于30户。 

  3.国有林场(森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大数据渠道查询,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未被列入监管黑名单;有较强的管理和主营业务,有稳定的经营性收入来源,较强的自筹能力。 

  (三)投入规模 

  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较高的省份可适当降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财政资金采取补助方式,积极鼓励开展先建后补,探索开展PPP等其他扶持方式。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省级林业部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有关要求,积极协调同级财政(农发)部门,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 

  (二)林业项目申报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由具备乙级(含乙级)以上的具有林(农)业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三)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林业部门和财政(农发)部门联合逐级上报,省级林业部门、财政(农发)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初步评估,建立并完善省级项目库择优选项,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国家林业局。 

  (四)申报材料包括:省级联合上报文件(2份),要说明项目申报组织情况,并附基本情况汇总表,省级初步评估意见;省级财政资金承诺意见(2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项目申报电子文档(PDF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合规性。发现弄虚作假,列入监管黑名单,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各省级林业、财政(农发)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正式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 

  (五)项目单位要科学制定并认真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县级林业、财政(农发)部门要加强项目绩效目标审核,省级林业、财政(农发)部门要认真做好区域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定期跟踪监控项目绩效情况,改进项目管理,确保完成绩效目标。 

  (六)省级林业、财政(农发)部门要严把项目初审关,确保项目质量;项目立项后及时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督导项目单位如期完成建设内容,按时组织竣工验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加大对工作绩效较好的省份支持力度,暂停对不履行验收职能、不及时批复项目计划、项目监管问题较多省份项目申报资格。 

  (七)项目建设资金应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农发)部门、林业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等做好资金审计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各省级林业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指引有关要求进行细化,指导基层农发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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