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桂农业发〔2017〕76号)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01日    浏览次数:1851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文章作者:

各市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蓬勃兴起,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问题,主要是合作社经营不善、管理人才缺乏,一些地方重数量、轻质量,一些合作社有名无实、流于形式,一些合作社存在着章程制度约束力不强、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财务管理不规范等情况。为提升合作社内生动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显得尤其重要。根据农业部相关要求,结合广西的实际,现就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多层次指导服务体系,大力推动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一、健全组织机构

  (一)依法注册登记。申请设立农民合作社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应为农民合作社,且成员应在3个以上。农民合作社法定事由发生变化,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

  (二)完善组织机构。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落实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农民合作社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和要求规范选聘经理,并明确经理工作职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具备相关设施。农民合作社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为成员提供服务的设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可与其成员使用同一办公场所。农民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上墙。

  二、严格制度章程

  (四)完善章程。章程要符合农民合作社发展特点和要求,并随着合作社的发展不断修改完善,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严格执行。

  (五)健全制度。建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明确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健全决策议事规则,完善成员、生产经营、档案等管理制度。

  (六)落实年度报告制度。农民合作社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民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纳入各级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三、完善民主管理

  (七)实行民主决策。农民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决策部署本社经营方向、大额投资、盈余分配等重大事项。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成员总数的2/3以上,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不能超过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1/2以上通过,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2/3以上的表决权数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必须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八)推进社务公开。建立社务公开制度,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理事会须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内部审计,农民合作社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须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四、加强内部管理

  (九)明晰产权关系。农民合作社应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领办农民合作社的,应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理清同一领办人名下的农民合作社与其他经营实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明晰合作社与其领办人家庭成员组建的其他经营实体之间的资产权属关系。

  (十)规范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本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合作社要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农民合作社财务进行委托代理,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会计报表要按要求及时报送登记机关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并按照合作社从事行业分别抄报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农机、供销行业主管部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执行与农民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农民合作社要加强风险防控,严禁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做好成员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十一)建立成员账户。农民合作社必须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必须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并记入成员账户。

  (十二)加强档案管理。农民合作社必须建立符合自身产业特点、行业要求的基础台账,包括成立登记、年度计划、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纪要)以及产品加工、收购、购销服务合同等文书档案,会计凭证、账簿、成员盈余分配等会计档案以及其他档案。

  (十三)公平合理分配盈余。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农民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通过实行保底价或定价收购农产品的合作社,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将可分配盈余全部投入本社生产经营发展的合作社,视为实行盈余返还。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的份额,按比例进行分配。农民合作社可以由章程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成员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农民合作社不得将成员作为牟利对象,其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五、增强服务创新

  (十四)有序开展统一服务。农民合作社要结合实际实行统一采购和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农机作业服务,统一加工、运输、贮藏,统一品牌、销售价格、出售农产品,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积极推广使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措施,控肥、控药、控添加剂,指导成员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开展种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十五)支持开展多形式合作。农民合作社可以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设施设备、技术等要素入股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土地股份、土地托管、休闲旅游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联合社,通过组织形式、运行机制、产业业态创新,采取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合作方式,增强发展活力和实力。

  六、规范资金使用

  (十六)项目方案要公开透明。农民合作社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不弄虚作假,必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承担项目的农民合作社要将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负责人,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财政资金使用由农民合作社监事会监督,并向全体合作社成员公开。

  (十七)规范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使用正规发票入账,严格按照计划和规定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不侵占私分。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十八)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承担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应于年度末向下达项目的主管部门报送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农机、供销部门做好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树立良好信誉

  (十九)促进产品品牌化。支持农民合作社注册商标或使用统一商标,积极培育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树立品牌形象。实行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积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农民合作社要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有条件的合作社可开展直供直销和实施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支持农民合作社参加各种展示展销活动,扩大产品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二十)坚持诚信守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守法经营,树立以诚为本的经营理念,重合同、守信用。重视信用信息建设,从工商登记、信贷、纳税、农产品购销合同履约、农产品质量安全、成员权益保护等方面积累良好信用记录,提高合作社信誉度。重视合作文化建设,弘扬互助协作、扶贫济困、团结友爱等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乡风民风社风。

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桂农业发〔2017〕7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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