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77号)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09日    浏览次数:3307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文章作者:

各市、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农委、农业局)、财政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动物防疫支持政策,有力保障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在总结2016年全区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接补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进入退出机制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规定和我区动物疫病防控实际,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调整机制,依法适时将国家、自治区优先防治的重大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范围。经风险评估,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或控制较好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我区需增加的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由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方案,依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调整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

  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将H7N9流感、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包虫病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

  从2017年开始,国家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强制免疫政策,我区决定2017年对上述两种疫病实施一年的强制免疫过渡期,重点对中小规模养殖场及散养户的生猪实施过渡性强制免疫,其疫苗、免疫注射补助经费继续由自治区和各地按原渠道统筹解决。从2018年起,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退出强制免疫范围,其免疫由养殖场(户)根据农业部印发的《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国家猪瘟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以及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出台的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意见,自行购买疫苗、自主全面免疫;也可通过有偿服务的形式,委托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乡村兽医实施免疫。

  猪瘟退出强制免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退出强制免疫及扑杀补助范围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动物防疫法》和辖区生猪养殖、疫情监测和风险评估等情况,储备适量的应急疫苗,疫苗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三、调整、优化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一)调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下达方式。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统一调整为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强制免疫补助包括原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动物防疫补助经费按国家规定切块下达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县级财政,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强制扑杀及实施无害化处理等方面予以补助。各地应根据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和各项工作实际,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资金。

结转结余的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动物防疫经费补助范围

  1.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2)补助范围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全区(按要求申请不免疫的除外)。

  (3)经费拨付与使用。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测算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包干使用,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全区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户“先打后补”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情况、畜禽统计数量、疫苗补助标准和补助系数等标准测算,切块拨付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下达市、县级财政。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列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预算,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体畜禽补助标准和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按照自治区部门预算有关程序下达。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村级动物防疫员免疫注射、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经费。

  2.强制扑杀补助。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目前纳入强制扑杀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

  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马等。

  (2)补助经费测算。强制扑杀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比例测算。

  3.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中央财政按照因素测算法包干下达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自治区财政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列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预算,根据各市、县(市、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预测情况测算,按照自治区部门预算有关程序下达。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比例及补助经费申报、发放程序等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规定》(附件1)。

  (三)调整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方式

  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财政直补经费。养殖场户可根据疫苗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情况,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动物疫苗。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养殖场户应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具体条件及要求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工作方案》(附件2)。

  对目前暂不符合自主采购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逐级无偿调拨。集中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数量由县(市、区)、市根据养殖场户(不含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畜禽养殖量进行测算、逐级申报,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审核,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地强制免疫疫苗申报数量、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等情况,确定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数量,由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进行集中招标采购,无偿逐级发放。各地要继续探索、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完善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根据养殖成本和畜禽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建立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强制扑杀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比例及补助经费申报、拨付程序等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规定》(附件3)。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2017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从2017年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各市、县(市、区)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项目支持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级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具体工作方案。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完善机制,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确保防控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经费监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经费监管,严防重复申报、串通骗取、虚报冒领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等现象发生。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公开公示经费发放等形式,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核实,严肃依法依规处理。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得给予强制免疫补助;对因未及时报告动物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畜禽所有者,不得给予强制扑杀补助。

  (三)强化宣传培训。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和移动终端等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广大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动物防疫组织等充分了解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促进政策全面落实。

  (四)加强绩效考核。自治区财政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将制定出台动物防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加快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市、县财政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也要科学制定本辖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方案,将政策目标实现、任务清单完成、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动态,各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每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各市财政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市项目实施总结联合报送自治区财政、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桂渔牧财〔2011〕2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的通知》(桂渔牧财〔2016〕88号)同时作废。

  本通知附件涉及的表格需修改完善的,由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发文。

  本通知由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规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工作方案

     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规定

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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