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获悉,经专家审定的第一批壮文规范词语共1358个词条,11月28日正式发布并推行使用(详见今日第六、七版)。这是《壮文方案》颁布60年来,首次发布的壮文规范词语。
1957年11月29日,周恩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第63次会议批准《壮文方案》,并决定在壮族地区推行使用。壮文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由国务院批准创制并通过的第一种新创少数民族文字。《壮文方案》颁布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壮语文事业发展在八桂大地花红果硕,壮语文社会应用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大力宣传民族语文政策和壮文社会使用规范性要求,不断拓展壮语文的社会应用。壮文不仅应用于重要文献书籍翻译,还广泛使用在法定单位名称牌匾和公章、部分主要公共场所和街道(道路)、地名的名称标识等。在每年的“壮族三月三”、民族团结宣传月等节庆活动中,我区通过悬挂民族文字宣传横额标语、发放民族语文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开展壮语山歌展演等形式,进一步扩大壮语文的影响力,使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以及壮汉双语和谐发展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此次发布的壮文规范词语,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领域,是壮文推行工作在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的重大突破,为壮语文进一步推行使用打下扎实的基础,也为社会各界规范使用壮文提供了方便。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语言的更新变化及实际需要,继续对壮文词语进行规范并予以发布。(记者 黄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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