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明年1月实施 强调听取群众“声音”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8日    浏览次数:1333    文章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文章作者: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彭媛媛)扶贫开发既要扶持贫困群众实现脱贫致富,还要注意“扶志和扶智”,让扶贫对象真正主动参与到生产生活实践中,实现稳定脱贫。日前,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了贫困群众应当享受的权利保障等方面内容,明确了扶贫开发项目的范围,以及扶贫开发项目的确立还应当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做到项目能够因地制宜地有质量和有效益地扶持。

《条例》明确了扶贫开发的定义。旨在突出党的领导,多方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同时,还提出要强增扶贫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扶贫开发也就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政策、项目、资金、物资、技术人才、服务等方式,扶持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对于贫困群众如何真正脱贫,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和市民提出,扶贫不能单靠输送物资和财物去支持就完事,一旦没有财物的输送,扶贫对象又落入“无米下锅”的境地,如何解决这些现实的问题,解决扶贫工作中扶志和扶智的问题,让贫困群众自力更生,主动参与到扶贫开发活动中来也是立法鼓励的方向。 因此,《条例》规定了贫困群众权利保障的同时,还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贫困群众增强脱贫信心。比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贫困群众在扶贫开发活动中的发展权、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贫困群众应通过自力更生、勤劳致富等,实现稳定脱贫。

《条例》还对扶贫开发涉及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规范,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扶贫人口全部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比如,建立完善与扶贫开发相衔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目前,在开展扶贫开发活动中,通过政策、资金、项目、技术的方式来扶持贫困群众也是常见的方式之一,那么,今后如何让这些扶贫项目更好更实际地因地制宜扶持当地发展,项目的筛选也是尤为关键。 此次,《条例》明确了扶贫开发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有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村屯建设、教育发展等。针对这些扶贫开发项目的建立和使用,《条例》明确扶贫项目的提出应当听取项目所在地群众意见,由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讨论和公示后,列入扶贫开发项目库。同时,规定了扶贫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实施单位申请验收,保证扶贫开发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条例》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例如,贫困户故意隐瞒或者虚报相关信息,骗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进行管理并取消其受助资格;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扶贫开发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扶贫开发项目或者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其扶贫开发项目;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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