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规范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在原印发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原《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 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粮 食 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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