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农业千百亿元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意见》(桂发〔2011〕2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2016〕13号)文件精神,按照《桂林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市农村字〔2016〕3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企业
2018年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监测标准
(一)在本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正常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性质的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
(二)企业不欠税款、工资、社会保险金,不亏损,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至少是A级。
(三)企业具有较大的规模,较强的扶持带动能力,以各种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其中:
1. 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以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直接带动农民300户以上或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100人以上。
2. 养殖型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养殖业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以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直接带动农民300户以上或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
3. 种植型(包括林业)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种植业产品年销售收入150万元以上,以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直接带动农民300户以上或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
4. 流通型企业:在本市采购农产品及加工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内外贸流通企业,或农产品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批发市场。
(四)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自治区质量管理标准。
三、监测内容及材料
(一)监测内容:按照以上监测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监测。
(二)监测材料:
1. 企业填报的《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
2. 企业基本情况及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材料(字数1500字左右);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 颁发税务登记证的国税和地税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没有偷漏税、欠税款情况证明,并附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 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是否拖欠职工工资、是否拖欠社会保险金证明;
6. 加工型企业需提供排污许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养殖企业需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
7. 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查询单。
四、监测程序
监测程序: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被监测企业,提供监测材料,组织发改、财政、农业、工信、畜牧、商务、供销、统计等部门,对监测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后,将辖区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汇总,出具监测意见行文、监测材料一式4份以及光盘1份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农业、工信、畜牧、商务、供销、统计等部门进行复核。
五、时间要求
请各县区于2018年5月25日前监测材料报我办。
未尽事宜,请与全道武同志联系,联系电话:13207839806,0773-5625426。电子邮箱:gljgz001@163.com.
附件:
1. 2018年度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名单
2. 2018年度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
附件链接:http://www.glnyw.gov.cn/zwb/zwbzwztc/201804/P020180426571254815301.pdf
桂林市农业产业化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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