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1日    浏览次数:1405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全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根据中央的部署安排,从今年9月至12月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和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机制

  (一)协调推进小组。

  成立自治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区各地开展专项行动。

  组 长:方春明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蒋家柏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扶贫办主任

  刘 自治区农业厅厅长

  陈建军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

  小组成员由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网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质监局、扶贫办、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各1名负责同志担任。

  (二)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厅,负责专项行动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巡视员郭绪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谢瑾瑜兼任。

  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政策与鉴定组、执法整治组、惩治督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落实1名联络员,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承担办公室下设各组的具体工作,并从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成员单位抽调专人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其中,综合组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工作,协调组织召开重要会议,牵头起草领导讲话、总结报告等重要材料;调度通报各设区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进展,定期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报告全区清理整治情况;统计汇总各设区市排查清理整治情况,形成自治区级排查清理报告和整治专题报告;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采访宣传、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政策与鉴定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具体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大棚房”清理整治政策指导,解读政策界定、法律依据;设立鉴定专家小组,对是否属于违法违规建设进行鉴定、定性,并

  指导设区市鉴定专家小组开展工作;提供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业务咨询指导工作。

  执法整治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具体负责指导各地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工作;指导做好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中涉及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各地根据排查清理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指导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惩治督导组由自治区农业厅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共同负责,具体包括拟定协调推进小组联合督导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导组,对各地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开展督查督导和实地抽查核实;督促各设区市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对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由农业、财政等部门坚决追回;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由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严肃问责追责;指导各地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假借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对农民自建自用的并且仍然是用于农业生产的,不作为此次清理整治的范围。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清理阶段(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各市、县(市、区)开展全面排查,汇总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形成排查清理报告,报自治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1.县乡自查。10月12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行动要求,组织相关部门采用无人机等手段,对辖区内的各类农业园区、农业大棚、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等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历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土地例行督察发现的问题,全天候遥感监测数据,全面收集整理清理整治范围内,特别是假借农业大棚之名实施违法违规非农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信息,找准问题,以乡镇为单位,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并填写《“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调查表》(附件1),经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县(市、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各乡镇上报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并经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签字后,报送市级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2.市级核查。10月15日前,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汇总,填写全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形成全市清理排查情况报告(包括清理排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有关政策建议等),报自治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3.自治区汇总。10月18日前,自治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统计汇总各市报送的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填写全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组织对各设区市上报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和调研,最终形成全区清理排查情况报告,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国家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二)整治整改阶段(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

  1.市县整治整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行动方案,依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根据整治整改的情况,集中通报,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例。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重点地区查处整治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发现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牵头部门、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推进查处和整改纠正,组织落实完成整治整改。

  2.市级上报。各设区市汇总全市整治整改情况后,填写《“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附件3),并形成全市专项行动整治情况报告(包括专项行动总体情况、整治结果及成效),于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3.实地抽查。12月20日前,自治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统计汇总各设区市上报情况,组织联合督导组对部分重点市县清理排查及查处整改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集中通报一批公开处理的典型案例,对整治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总结上报阶段(12月底前)。12月30日前,自治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设区市情况,认真总结,形成全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和全区专项行动整治情况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报国家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对工作不到位的环节和整治不彻底的地区进行补课,不达目的绝不收兵。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

  五、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大棚房”等问题。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开展清理排查,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收集整理假借农业大棚之名,实施违法违规非农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问题,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并核实是否享受财政补助等情况,以乡镇为单位,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为彻底整改提供依据。

  (二)坚决清理整治整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假借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

  (三)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逐一排查“大棚房”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

  (四)严肃执纪问责。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保障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举报制度,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产业振兴、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严格属地管理,压实责任,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承担此次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的组织领导机制,抓好目标确定、掌握政策、组织动员、清查整治、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组织落实,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整治整改等工作,把清理整治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组;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专项行动提供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和维护农村稳定。

  (二)强化部门协作。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由各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参与配合,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加强专项行动指导和督促,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措施。各级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共同负责,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肃督导问责。各地对专项行动每一个环节,都要严肃认真督导。抓住一批典型案例,剖析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将专项行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行警示教育。

  (四)定期上报信息。实行专项行动信息周报制度。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及时调度汇总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周二定期向自治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报告上周本地区清理整治情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随时上报,确保清理整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五)接受社会监督。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各地也要设立群众有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地方各级纪委监委接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同时移交本地专项行动协调推进机构。

  设立自治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举报电话,自治区农业厅举报电话:0771—218260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举报电话:0771—5388078。

  附件:1.“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调查表

  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3.“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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