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公布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具体工作措施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224号) 桂农业发〔2018〕224号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2日    浏览次数:1273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文章作者:

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公布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具体工作措施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224号)

桂农业发〔2018〕22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广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涉及农业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共4项,分别是“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会议相关材料的通知》(编号:S20182418)要求,为保障各项改革顺利落地和有效运行,现就我厅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一)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wsbs.gxzf.gov.cn)开通“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事项网上办事指南、申请表下载、在线申办业务等网上业务办理功能。

(二)在广西农业信息网(http://www.gxny.gov.cn/)已上线网上办理业务模块并链接至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办理。

二、压缩审批时限

   (一)“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的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均压缩到8个工作日,实行限时办结制。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实行限时办结制。

(三)“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实行限时办结制。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实行限时办结制。

三、精简审批材料

(一)“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事项,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组织机构图、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清单、企业管理制度等材料。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取消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加快实现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在线获取核验。

(三)“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事项,取消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加快实现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在线获取核验。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事项,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允许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同一县区内同种动物所有养殖单元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合作社统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采取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等材料的方式精简审批材料。

四、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一)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1.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wsbs.gxzf.gov.cn)、广西农业厅门户网站(www.gxny.gov.cn)公布“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事项一次性告知清单和办事指南(包含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相关要素)。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导致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有变化的,及时上报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批复及时更新公示材料。

2.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摆放纸质的办事指南,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首问负责制。

(二)公开办理进度。

审批事项受理后,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行政审批局窗口将受理信息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4.0系统,办事人可通过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wsbs.gxzf.gov.cn)查询办件进度。

五、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调监管平台—广西),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具体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详见附件,各市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根据我厅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措施。

 

附件:1.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事中事后监

管措施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事

中事后监管措施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8年11月2日

 

附件1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自治区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二)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自治区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三)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档案资料等。

(三)向被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反馈监督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开展监督检查完毕,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确认。

对需要整改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正;对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督促当地相关机构处理。

监督检查工作记录、资料和执法文书等应当由专人负责,汇总归档,妥善保管。

七、监督检查机构

自治区农业厅畜牧与饲料处。

 

附件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依法查处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

(二)依法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

(四)依法查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档案资料等。

(三)向被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现场反馈监督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开展监督检查完毕,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确认。

对需要整改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正;对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督促当地相关机构处理。

监督检查工作记录、资料和执法文书等应当由专人负责,汇总归档,妥善保管。

七、监督检查机构

自治区种子管理局。

 

 

附件3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依法查处未取得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

(二)依法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

(四)依法查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档案资料等。

(三)向被检查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企业现场反馈监督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开展监督检查完毕,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确认。

对需要整改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正;对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督促当地相关机构处理。

监督检查工作记录、资料和执法文书等应当由专人负责,汇总归档,妥善保管。

七、监督检查机构

自治区种子管理局。

 

 

附件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的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罚款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动物防疫条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档案资料等。

(三)向被检查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反馈监督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开展监督检查完毕,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确认。

对需要整改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正;对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督促当地相关机构处理。

监督检查工作记录、资料和执法文书等应当由专人负责,汇总归档,妥善保管。

七、监督检查机构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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