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区 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163号)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8日    浏览次数:2014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章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区
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1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加快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区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称脱贫攻坚工程项目,指的是脱贫攻坚期间(2018—2020年),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包括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广东帮扶广西财政扶贫协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资金,银行信贷扶贫资金,地方债券资金等)实施的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相关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招标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脱贫攻坚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招标。

三、优化工程项目审批环节

(一)对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脱贫攻坚工程项目,按照“能放则放、能简则简、能快则快”的原则,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办理。需国家审批的脱贫攻坚工程项目,要抓紧对接,争取尽快批复;需自治区和市级审批的脱贫攻坚工程项目,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第一时间审批。

(二)没有达到招标标准的脱贫攻坚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按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决策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同级纪委监委全程监督。

(三)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均达到招标标准且能够集中招标的同类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进行打捆招标。

(四)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单项工程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五)全区各级交易服务平台要对中标人承担的交易服务费和评标场地使用费等费用予以适当减免。

四、实行限时办结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的审批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短审批期限内限时办结。对所有进场交易的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各级交易服务平台要从项目受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落实限时办结制,在2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加快工程项目实施进度

(一)各地要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脱贫攻坚工程项目,规范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程项目入库前,要对申报工程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要将通过评审具备实施条件的工程项目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解决资金滞留问题。

(二)严格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政策,未明确绩效目标的工程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未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三)对已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工程项目,各地要改进管理模式,简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强化项目验收责任,大力推广“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方法,逐步减少或停止项目集中验收和批量验收的做法,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六、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一)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各地要灵活选择预拨或按工程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等方式,及时拨付工程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工程项目动工或验收为时间节点,分阶段拨付项目资金,工程项目动工即可预先拨付项目资金的50%—80%,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余款按照有关程序尽快拨付。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函;对符合拨款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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