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设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就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大棚房”整治原则
☆ 坚持尊重历史 实事求是的原则
☆ 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 坚持坚守耕地红线 保护群众合理合法权益的原则
“大棚房”认定标准
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
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主要包括:
1、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2、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
3、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
4、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体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主要包括:
1、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2、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3、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主要包括:
1、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9.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
2、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其他情形 。主要包括:
1、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附属设施占地5%,最多不超过10亩)农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符合农村道路标准(8米宽),但含农村道路的附属设施超过127号文规定上限的。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的;
2、与大棚不相连的“看护房”。按附属设施用地排查清理以上各类建设包括地面直接建设和架空建设情形。
不纳入清理整治类:
1农民自建自用房;
2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如农村文化礼堂、村两委办公场所,农村道路、农村公园、广场、农村停车场、体育设施、学校、水利设施、污水处理站等;
3宗教用地,殡葬用地;
4国家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大棚房”整治标准
坚持分类处置的原则,分为以下五类情况
拆除类
1、对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特别是别墅、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的,坚决拆除。
2、在连栋温室或大棚内建有商品住宅、休闲度假住房、体闲娱乐设施的,坚决拆除。
3、对于改变日光温室耳房用途,进行商住开发出租的,坚决拆除。
4、在看护房旁建设的用于长期居住的设施坚决拆除。
5、将原养殖圈舍,改造用于工矿仓储等经营活动,或者直接在原养殖用地上进行其他建设的,坚决拆除,恢复农用地用途。因政府原因或养殖户自身原因弃养的,依法妥善安置。
整改类
属于设施农业的,以下六种情形必须整改:
1、大类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超上限(5%、10亩)必改;
2、农业园区道路(宽度8米)超标必改;
3、单栋种植大棚“耳房”(含多栋农业大概共用一个看护房)超标(19.5平方米)必改;
4、单栋种植大棚内便道(60公分,破坏耕作层的硬化)超标必改;
5、大类设施农业项目标识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必改。大期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6.、共它需要整治类型。
以上整改进行登记,建立台账管理。
完善手续类
1、符合 [ 2014127 ] 号文件规定的设施农业和农业园区,手续不完善的,完善手续。
2、符合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真正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项目、违法的,查处到位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大事上报省市审定,依法完善手续。
其它情况、一事一议类
对重大的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向省上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请示和确定整治方案。
严肃查处
1、追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必须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追缴。对前期发放的涉农资金补助的项目,由所在区县(开发区)的农业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进行调查甄别,确认将扶持资金用于违建的,由农业、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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