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糖业发展办、财政局:
为充分调动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积极性,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现代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9〕7号)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积极性,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13号)和《关于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补偿制度试点工作的函》[〔2020〕农科(能生)字第2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等安排用于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的审核工作,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糖业发展办提出的全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下达,同时一并下达资金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区直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分别负责指导、推动和监督全区水稻、玉米、薯类、花生、油菜、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和糖料蔗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包括农垦系统和制糖企业的糖料蔗种植基地),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编制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并随部门预算或资金分配方案一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负责项目实施过程跟踪监控,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完成的绩效评价(包括自评)工作。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部门、糖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自治区对应单位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分配、资金拨付、资金管理、资金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资金支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扶持秸秆产业化发展、建设收储运体系所需的农资种苗、机械设备、收储设施和离还田作业补助等。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机构正常运转等支出,以及其他与秸秆综合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市、县农业农村、糖业、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糖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奖补资金支出内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奖补资金使用(或拨付)申请,督促检查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糖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和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 奖补资金评价激励对象为全区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分,考评内容为: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机制、创建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秸秆综合利用总体状况、禁烧区秸秆全量利用情况、收储运体系能力建设、建立秸秆资源利用台账等6个方面和加减分项。考评结果作为奖补依据,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农作物秸秆产生量等主要考评基础数据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3号)要求和规定执行,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主要农作物年度种植面积和产量等相关数据为基数进行统计和计算。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奖补秸秆综合利用成效突出的县(可连续奖补但不超过3年),根据全区年度各县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分等次分别对综合利用成效突出的县进行奖补,每县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年度奖补县个数及金额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年度中央及自治区有关资金安排等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具体申报、评审和考核时间另行通知。申报程序、评审和考核方法如下:
(一)申报推荐。各县根据本地区上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开展情况,对照考核要求(见附件)进行自荐申报,并将申报材料(附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级农业农村局。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糖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申报县材料,根据申报县历年工作完成情况、申报自评得分和县域秸秆总产生量大小等进行综合评价和筛选,按照每市推荐总数不超过3个县的要求,联合行文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糖业发展办报送推荐县材料。
(二)考核评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糖业发展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组建自治区考评工作组,通过查看自评报告及有关佐证材料等方式,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秸秆资源利用台账数据等情况,对推荐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审,初步形成拟奖补县推荐名单。
(三)组织核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糖业发展办等有关部门组成核查工作组,对推荐的拟奖补县进行实地抽查核查,及时向自治区考评工作组反馈核查情况。
(四)综合评价。自治区考评工作组对相关评审意见和核查情况进行汇总,确定考核分数和做出综合评价,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糖业发展办。
(五)考核公示。依据考核得分从高到低初步确认奖补县名单和获奖等次,拟奖补县名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联合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获奖等次予以奖补。
(六)资金拨付。对确定的奖补县按等次给予资金奖补激励,奖补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糖业发展办提出的分配方案下达有关县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各县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负责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核查考评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虚报数据材料的县,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纳入奖补名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为2020—2025年,到期前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糖业发展办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指标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佐证材料 | 县级 自评分 | 自治区 级评分 |
(一)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机制(7分) | 3 | 成立有县级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机构的,得1分;明确具体部门工作职责的,得1分;年内组织召开综合利用相关会议并进行工作部署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提供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相片等材料 | ||
2 | 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的,得1分;出台有激励、扶持秸秆综合利用等相关政策或文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提供相关文件 | |||
2 | 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提供相关文件 | |||
(二)创建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10分) | 4 | 制定县级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的,得1分;落实相关责任主体的,得1分;有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的,得1分;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提供相关文件、签订目标任务责任状等材料 | ||
6 | 总结提炼出县域秸秆综合利用新模式或新技术并进行推广的,每1项新模式或新技术得2分,最高得6分。 | 提供县域秸秆综合利用新模式或技术总结、推广记录和推广区示范牌相片等材料 | |||
(三)秸秆综合利用总体状况(40分) | 15 | 县域年度秸秆综合利用量10万吨以下,得6分;达到10万吨得7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万吨按0.2分计算,最多得15分。 | 以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相关记录、秸秆综合利用台账系统数据为佐证 | ||
5 | 县域年度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的,得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年度秸秆综合利用率较上年下降的,此项不得分。 | 以秸秆综合利用台账系统数据为佐证 | |||
10 | 县域内有经工商注册登记秸秆综合利用主体且年利用规模大于0.5万吨、小于1万吨的,每有1家得1分;规模大于1万吨的,每有1家得2分,此项最多得10分。 | 以工商注册登记记录、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年利用规模相关记录等为佐证 | |||
10 | 县域内扶持有规模化养殖肉牛100头或存栏奶牛50头以上秸秆饲料化利用企业的,每扶持1家得2分,最多得10分。 | 以养殖企业相关记录材料、县级安排扶持企业资金记录为佐证 | |||
(四)禁烧区秸秆全量利用情况(8分) | 1 | 县域(包括农垦系统和糖业企业的糖料蔗种植基地)明确划定秸秆禁烧区域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提供划定秸秆禁烧区域相关文件 | ||
1 | 禁烧区设置有秸秆综合利用宣传示范牌、宣传标语等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提供禁烧区宣传牌、标语等相关宣传图片 | |||
6 | 禁烧区全年无秸秆焚烧现象的,得6分,卫星遥感监测发现或现场检查禁烧区内田块有明显秸秆焚烧火点(黑斑),经核实1个火点(黑斑)扣0.3分,扣完为止。 | 提供生态环境部门卫星遥感监测情况等佐证 | |||
(五)秸秆收储运体系能力建设(30分) | 10 | 县域内建有规模化(0.2万吨以上)秸秆收储站(点),每有1个得1分,最多得6分;秸秆收储站(点)均建有规范化场所的,得2分,未全部建有的按比例计分;收储站(点)全部配备有秸秆收储运专业化设备的,得2分,未全部配备的按比例计分。 | 提供秸秆收储站(点)建设情况及规模等佐证材料和收储点场所、配备设备相关图片 | ||
20 | 县域内秸秆收储站(点)年秸秆收储总量小于等于2万吨的,得4分;2万吨以上的每递增1万吨按递加2分累计得分,达到10万吨的得20分。 | 提供各秸秆收储站(点)当年秸秆收储明细记录 | |||
(六)建立秸秆资源利用台账(5分) | 3 | 建立县级秸秆资源利用台账,得1.5分;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下达文件要求时间内完成年度数据采集录入及审核上报的,得1.5分,逾期报送的扣0.5分。 | 以秸秆综合利用台账系统填报情况为佐证 | ||
2 | 数据来源真实的,得1分;数据质量较好、顺利通过自治区级审核的,得1分,数据审核不通过被退回核改的扣0.5分。 | 以秸秆综合利用台账系统填报数据情况为佐证 | |||
(七)加分项(30分) | 5 | 自治区在辖区内召开现场推进会的,每次加2分;国家部委在辖区内召开现场推进会的,每次加3分。此项最多加5分。 | 提供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及现场图片、签到表扫描件等相关材料 | ||
5 | 先进经验获自治区通报表扬或者转发的,每次加1分,最多加2分;先进经验获国家部委通报表扬或者转发的,每次加1分,最多加3分。 | 提供相关通报表扬文件或转发材料的扫描件 | |||
5 | 县域年度秸秆综合利用量超过40万吨的部分按每超过1万吨加0.5分计算,最多可累加5分。 | 以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当年秸秆利用记录明细、秸秆综合利用台账系统数据为佐证 | |||
5 | 县域内秸秆收储站(点)年秸秆收储总量10万吨以上的,每递增1万吨累加1分,最多加5分。 | 提供秸秆收储站(点)当年秸秆收储明细记录 | |||
5 | 县域年度秸秆综合利用量较上年提升幅度达10%以上的,每提升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 | 以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相关记录、秸秆综合利用台账系统数据为佐证 | |||
5 | 县域内扶持有规模化养殖肉牛大于100头或存栏奶牛大于50头秸秆饲料化利用企业的,规模每递增100头或50头加1分,最多加5分。 | 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记录、规模化养殖企业相关规模佐证记录等材料 | |||
(八)减分项(20分) | 10 | 因秸秆禁烧管控工作不力、秸秆焚烧等问题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报、问责预警或约谈的,每次减5分,最多扣10分。 | 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供相关通报、问责预警或约谈情况为佐证 | ||
10 | 因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不力被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糖业发展办通报或约谈的,每次减5分,最多扣10分。 | 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糖业发展办提供通报或约谈情况为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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