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自2017年起,我局连续推介了三批休闲观光牧场,已成为现代奶业建设的示范窗口,有力宣传了我国奶业发展成效,在引导乳品消费、增加养殖收益、提升奶业形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我局拟继续组织开展第四批奶牛休闲观光牧场推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介要求
奶牛休闲观光牧场应满足《休闲观光牧场推介标准(试行)》(附件1)。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开展实地考察、现场打分,并填写《奶牛休闲观光牧场评分表》(附件2),在此基础上确定推荐牧场名单。各省推荐的牧场原则上不超过5家。请于2021年3月26日前,将推荐牧场名单、简要介绍(附件3)及评分表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和全国畜牧总站奶业与畜产品加工处(同时发送电子文件)。
二、审核评定
我局将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牧场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作为第四批奶牛休闲观光牧场向社会公开推介,并纳入我部“想去乡游”乡村休闲旅游线上平台予以推广。
三、动态管理
有关省要对已推介的三批观光牧场开展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清理退出,并将情况说明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四、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
联系人:叶 丰、刘 温
电话:010—59193262
全国畜牧总站奶业与畜产品加工处
联系人:李竞前、闫奎友
电话:010—59194037
邮 箱:xmzznyc@163.com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1年3月5日
附件:1.休闲观光牧场推介标准(试行)
一、总体要求。牧场具有整体规划或明确的发展思路,布局科学合理,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绿色生态,所提供的休闲活动和产品特色鲜明,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具有可持续的运营能力,达到宣传产业、推介产品、引导消费的目的。
二、具备畜禽养殖的必要条件。牧场具有一定养殖规模,符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具备标准化规模养殖所需设施设备。饲养管理规范,养殖档案、动物防疫和投入品使用等记录齐全,生产水平较高。畜产品生产工艺符合产品安全要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三年内无重大疫病、主要人畜共患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三、具有休闲观光的功能。牧场周边交通便利,进场道路状况良好。服务接待区、休闲观光区、生产加工区等分区明确,配套景观、水电、卫生、停车、食宿、安全保障等设施设备,游览导引标识标志完善。具备与农牧业相关的休闲观光、文化科普、体验互动、购物消费等特色项目,能提供导游、导购、讲解、咨询等服务,日接待能力300人以上。
四、执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有专门的休闲观光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牧场卫生防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并执行严格的防疫制度。休闲观光区与养殖生产区应严格进行物理隔离,并保持一定地理距离,具备合理的消毒防疫设施,与游客直接接触的动物无人畜共患病。应避免患有人畜共患病的游客参观牧场,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条件要求下,组织开展休闲观光活动。
五、运营能力良好。牧场以畜牧生产经营为主,有接待游客的经验和休闲观光营业收入,开展休闲观光运营3个月以上。有休闲观光、旅游等方面的管理、服务、推广团队,能提供特色的畜产品和休闲观光活动。管理机制完善,具备开发创新运营能力,盈利模式具有可持续性。能与周边景区景点互联互通,提升影响力和吸引力。
六、实现环境友好绿色发展。牧场周边无污染源,环境优美,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绿色发展的循环农业模式,养殖废弃物处理工艺和技术方法得当,相关设施设备配套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全部无害化处理。
附件2.奶牛休闲观光牧场评分表
附件3.牧场简要介绍
一、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地理位置、牧场规模、奶牛存栏、年均单产、生鲜乳指标等情况。
二、休闲特色
主要包括休闲观光模式、经营理念、特色休闲观光项目、品牌或商标、周边旅游资源、牧场开放运营时间、日接待能力及已接待游客情况等。
三、联系方式
主要包括牧场地址、交通路线、联系人、咨询热线(座机和手机)等。
四、特色图集
图片包括1张奶牛场总体缩略图、3—5张奶牛场(牛舍、挤奶厅等)照片、3—5张有关休闲观光场景的照片,其中,缩略图尺寸为600px*600px,其他照片尺寸为1170px*450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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