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新发展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6日    浏览次数:881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文章作者:冯玉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凝聚全党智慧提出的一个统领法治建设全局的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论断,这是对“法律体系”“法制体系”等法治建设目标的理论升华。作为一种动态的、立体的国家制度运行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超越单一立法活动及其形成的静态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法治监督与保障等体制机制,还包括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治队伍建设等;可以表征法治各领域各环节相互配合、协调融贯的整体状态,描述国家制度和社会治理的规范化、有序化。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法治体系作为法治建设的“纲”,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全面依法治国,就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还需要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同时,为实现良法善治,法律规范必须清晰明确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范围、权力行使边界以及责任归属等具体事项。这对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提出了很高要求。一是彰显价值。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体现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和发展要求。二是体系融贯。构建以宪法为核心,上下有序、内外协调,各部门法和同一法律部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协调一致、有效衔接、调控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三是保证实施。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设定明确具体,提高立法针对性和可执行性,防止法律规范空洞抽象、逻辑模糊或自相矛盾。四是漏洞填补。社会发展较快而法律相对稳定,这就存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难以穷尽之事,对此法律规范要有预防处置办法,预留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的适用空间,并做出必要限制。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充分肯定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这些问题。一是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二是确保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建立健全和实施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收费清单制度,从源头上遏制执法不作为和滥作为,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三是推进司法改革、释放司法效能,坚持公开透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统一行使,适时发布高质量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统一执法办案尺度,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明确细致统一的依据。四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鼓励和支持公众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夯实建设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社会根基。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只有严密监督,才能保证权力相互制约、良性运行,真正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将立法执法司法全方面全过程纳入严密制度监督之下,对人民公开、受人民监督,确保社会主义法治不走形、不变异。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强化监督责任,提高监督实效,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同时,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确保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党内监督,又要加强国家监察,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法治保障体系严谨、强大有力、方向正确,则法治实施健康有序、成效显著;保障无力甚至缺少保障,法治便不可能高效率运行,更不可能达到预期制度效果。法治保障体系是由政治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人才保障、体制保障和履职保障以及实践运行保障构成的统一体。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就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强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不断丰富完善,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思想理论保障;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公务人员、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法治思维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实人才和能力保障;改革完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完备体制保障;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并督促落实,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效的运行保障。

 

  完善的党内法规既为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立规矩,也对立法、执法、司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提要求,从而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的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抓手,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紧密相连,坚持三者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中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要坚持和发展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显著优势,深入研究和总结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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