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改革“田东模式”六大体系升级建设方案(2021—2023年)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0日    浏览次数:1338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章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农村金融改革“田东模式”六大体系升级建设方案(2021—2023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我区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推动我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全区全面升级建设农村金融改革“田东模式”六大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区农村金融改革,以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为核心,升级建设农村金融服务六大体系,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推动我区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二、信用体系建设

(一)工作目标。

1.2021年:开发完善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升级版,力争完成44个县(市、区)的升级建设,初步建成“1+14+N”模式农村信用体系,为社会提供服务,应用成效初步显现。

2.2022年:力争完成89个县(市、区)的升级建设,实现农村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并向所有的金融机构开放应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与银行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系统应用成效持续显现。

3.2023年:力争实现全区100%覆盖,拓展升级版应用范围,有效服务普惠金融、政务管理、社会治理等领域,实现“政策助农、信贷支农、信用惠农、服务便农”的总体目标,农村信用体系服务“三农”的成效充分显现。

(二)主要任务。

1.加快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升级推广应用。采取“1+14+N”模式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升级推广工作,构建分散服务、统一管理的广西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1)开发推广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升级版。由自治区统筹规划,按照《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元》(DB45/T1993—2019)规范,打造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升级版—“金色乡村”广西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统一纳入“壮美广西·金融云”建设运行,并配合各市完成业务培训、系统上线(升级)和原有信用信息数据迁移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加快信息采集更新工作。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升级版上线后,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及时完成农户信用信息更新、农业生产资料基础数据更新、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级等工作,建立农村信用信息档案。推动农业农村、林业、银行、财政、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涉农信息与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实时共享、系统数据动态更新,全面提高农户、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建档立卡”工作信息化水平。2021年底,全区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入库率力争达到90%;2023年底,实现全区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对有经济活力农户的全覆盖。(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局、扶贫办、供销社,广西税务局)

2.持续开展农村信用“四级联创”。按照“申报主体自愿、地方政府支持、社会广泛应用”的思路,依托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按照统一规范的评价标准和申报程序,持续开展农村信用“四级联创”,每年各县(市、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面比例均不得低于50%。到2023年底,争取每一个设区市都创建有一个信用县(市、区)。(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持续提升农村信用体系服务水平。

1)推动升级版全面开放。优化地方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管理,率先向金融机构开放信息查询和应用权限。结合农业产业链、惠农补贴、村务管理、抵押担保、保证保险等实际需求,拓展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业务场景,创建以应用场景驱动“采用合一、采用互补”的信息采集、更新和应用新模式,并为政府部门行政管理和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提供支持和服务。(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2)引导信用成果有效服务信贷市场。鼓励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开展金融服务,针对农业生产、农民创业和农村消费需求等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实行差异化的信贷扶持政策,对信用良好的经济主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信用贷款额度,实施利率优惠,充分发挥信用引导信贷资金配置的正向激励作用。同时,积极引导市场化征信机构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完善农村信贷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农村信贷场景下的信用产品创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配合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拓展信用成果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充分发挥信用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经济主体在政府政策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实行“一揽子”优惠政策,汇集各方资源向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经济主体倾斜,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农业农村厅、供销社)

三、机构体系建设

(一)工作目标。

1.2021年:基本实现乡镇一级银行机构全覆盖,行政村一级银行服务全覆盖,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特色农业产业金融产品,加大对农村的信贷投入。

2.2022年:立足经济发展实际,不断适应农村金融发展新形势,兼顾不同主体需求差异性,积极探索创新更高效、更便捷、更实惠的农村银行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3.2023年:基本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机构体系,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1.健全银行服务组织体系。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要坚持机构职能定位,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农村金融改革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商业银行要发挥普惠金融体制机制作用,突出重点领域支持农村金融改革。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要强化面向“三农”、服务城乡战略定位,进一步改革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体制机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分行要坚持零售战略定位,做好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普惠领域的金融服务。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县域农村金融机构要保持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强化支农主力军作用,要加大高风险资产清收处置力度,稳步推进改制组建县级农商行。涉农金融机构要巩固现有农村覆盖网络,扎实做好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城商行在县域开设分支机构,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便利化。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实施最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大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的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对脱贫县、脱贫村、脱贫人口保持过渡期内金融帮扶政策稳定,并分类优化调整,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聚焦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原深度贫困地区,用好用足有关信贷政策,开展更有针对性的金融帮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扶贫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做好重点领域、重点群体信贷支持。扩大涉农贷款整体投放,加大对农业、林业及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林业、糖业、生猪等产业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等多种形式实现规模经营,增强金融资源承载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配合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4.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和农村金融改革多样化融资需求。稳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盘活森林资源。稳步推进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提升生猪养殖企业(户)贷款可获得性。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开展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抵押贷款、收入保险、指数保险等业务。鼓励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首贷、信用贷。深入发掘农业保险保单增信和分险功能。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试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支付体系建设

(一)工作目标。

提升农村支付服务综合水平,支付服务持续保持行政村全覆盖,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规范持续发展,银行业统一标准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在农村地区得到普及应用。

1.2021年:推动建设普惠金融服务点年末数量达到2.05万个,其中具备电商业务功能的达到4000个、可受理移动支付的占比不低于90%。广西县域移动支付用户数达到1000万,移动支付对县域常住人口覆盖率达到40%以上。

2.2022年:推动建设普惠金融服务点年末数量达到2.08万个,其中具备电商业务功能的达到4200个。因地制宜推动农村地区公共服务资源向银行业统一标准移动支付产品集聚,提升农村公共基础服务的智能化、移动化水平。

3.2023年:推动建设普惠金融服务点年末数量达到2.1万个,其中具备电商业务功能的达到4500个,可受理移动支付的占比达到100%,在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各领域实现银行业统一标准移动支付受理应用的全面覆盖。

(二)主要任务。

1.推广移动支付应用,促进支付创新惠及广大农民。一是加强农村地区移动支付产品的拓展力度。推进银行业统一标准移动支付在农村地区的普及应用,特别是在县域公共交通、医疗健康、财政补助、公共缴费、旅游休闲、农资销售、农村电商等便民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引导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全面向农村地区延伸。二是加快移动支付受理环境建设。以需求为导向,加快农村地区公交班车、医院药店、超市菜场、校园、旅游景区、农资销售点、农村电商、公共事业缴费等线上线下服务场景建设,实现移动支付在农村便民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不断提高农村移动支付便利性和综合服务能力。三是打造移动支付引领县(市、区)。在全区每个设区市选择具备发展基础、产业特色较为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先行先试,挖掘县域特别是农村地区市场潜力,推动引领县(市、区)在银行业统一标准移动支付推广应用、移动支付受理环境建设、便民场景建设、乡村振兴卡发行和应用、涉农特色场景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形成显著示范效应,带动农村支付基础设施智能化、综合化、数字化和安全化升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规范服务点发展,促进助农取款服务可持续发展。一是规范服务点建设和管理。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 支付服务点技术规范》(JR/T0157—2018)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农村普惠金融和支付服务点建设。二是严格控制服务点现金类业务限额和金融业务拓展。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助农取款相关制度规定对服务点现金取款、现金汇款等现金类业务进行限额控制。三是推动服务点可持续发展。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牵头,当地人民政府配合加强服务点移动支付受理环境改造,实现二维码、近场通信(NFC)等支付方式受理。将服务点建成农村电商入口,打造“一站多能,一网多用”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持续推动服务点与三农金融服务室有机结合,助力村级金融服务体系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各设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供销社,广西税务局)

3.优化支付结算服务,紧贴农业生产实际需求。一是继续畅通农村资金汇划渠道。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保持支付系统、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等支付清算网络的全覆盖。二是进一步推广和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当地人民政府配合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乡村振兴卡”、“小微企业卡”等特色银行卡业务。继续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大力建设县乡刷卡无障碍街区。引导企业运用电子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三是便利农村地区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当地人民政府配合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效率,推动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成为互联网支付的主要渠道,增强农村地区银行服务的可获得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提升安全支付意识。建立农村支付宣传长效机制。持续落实支付结算宣传常态化、多样化、高效化的工作要求,全面宣传支付结算发展成果,丰富和创新宣传的方式方法。当地人民政府配合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开展支付知识“八进”(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点、进商圈、进县乡、进集市)活动,深入普及支付结算知识,增强农村群众支付风险防范意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保险体系建设

(一)工作目标。

1.2021年:引导保险机构深入农村,基本实现乡镇一级保险服务全覆盖,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发挥农业保险保障功能,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

2.2022年:推动农业保险持续“扩面、增品、提标”,更好发挥农业保险在风险防范中的重要作用。

3.2023年:基本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有序创新的现代农村保险服务体系,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1.健全保险服务组织体系。保持县域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相对稳定,承办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要求,不惜赔、不拖赔。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办机构要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乡镇级服务网点建设,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广西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持续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持续丰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探索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通过“保险+期货”方式,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稳步开展糖料蔗价格指数保险。探索开展稻谷等农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或收入保险试点。推动落实农业再保险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局、糖业发展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糖业等部门数据信息的整合共享,降低信息收集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糖业发展办,广西银保监局)

六、担保体系建设

(一)工作目标。

1.2021年:力争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三农”业务在保余额达到110亿元以上,其中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力争达到85亿元以上;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质性运营县域分支机构达到30%以上;各设区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三农”业务县域覆盖率不低于50%。

2.2022年:力争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三农”业务在保余额达到150亿元以上,其中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力争达到105亿元以上;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质性运营县域分支机构达到50%以上;各设区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三农”业务县域覆盖率不低于80%。

3.2023年:力争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三农”业务在保余额达到200亿元以上,其中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力争达到150亿元以上;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质性运营县域分支机构达到70%以上;各设区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三农”业务县域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1.完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一是推动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县域分支机构实质性运营,加强县域分支机构专职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实现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县域全覆盖。强化玉林、宾阳、宜州等设区市、县(市、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职能作用。鼓励各设区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在经济相对发达、“三农”主体融资需求较大的县域加快设立分支机构,逐步实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三农”业务县域全覆盖。二是鼓励优质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发挥资本、人才、技术、品牌等方面的优势,与广西融资担保集团、各设区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积极探索向政府性担保机构引入民营资本及其经营管理模式、风险管控方式,推动政府性担保机构采取有条件混合所有制经营或有条件承包经营模式,破解现有模式下管理水平低、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推动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结合当地重点特色农业产业开发期限适配类担保产品,支持地方做专做精特色农业产业。积极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林权抵押担保业务,加快推动厂房和大型农机具抵押、圈舍和活体畜禽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融资等担保业务。拓宽农业农村反担保物范围,探索在县域乡村民生基础设施领域,以收费权(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反担保。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联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提供一定额度、优惠利率的信用担保贷款,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企业随用随还、循环使用。支持各设区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和设区市、县(市、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同广西融资担保集团开展联保、分保业务,加大对各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放大倍数的量化考核,提高农业信贷规模。(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加强与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与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可靠、稳定和常态化对接,形成支持“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信息支撑。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在保前调查、保中审查、保后管理等环节的运用,提升“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数字化、线上化、智能化水平。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与担保、信贷挂钩机制,形成正向激励,对于高信用等级的“三农”融资主体,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先提供担保并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调增其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信用等级降低的,应减少或取消相关优惠。(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推进银保担合作。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保险机构购买小额贷款信用保险,发挥保险资金支农融资和保障功能。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的担保项目,由合作银行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分担责任。发挥保险机构支农融资资金及保险保障优势,对于符合保险支农条件的融资项目,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并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加强风险防控。将担保规模、期限、项目类型等风控因素融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产品设计,开发短、中、长期多种类型“三农”担保产品,避免担保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经营周期、灾害周期等错配及应急转贷不畅衍生的担保风险。提高对客户软信息了解程度,依托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深度挖掘数据价值,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强化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完善各类农村产权确权、流转、抵押登记和办证制度,切实改变农村产业抵押资产或质押权利的变现速度,加快和提高变现效率,降低代偿损失。发挥政府组织优势,明确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措施,适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信用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七、村级服务组织体系建设

(一)工作目标。

建设达到“七有”(有系统、有标识、有人员、有制度、有场所、有内容、有一家及以上金融机构发起备案)标准的三农金融服务室,形成“一村一室,一室多点,一室统管,多点经营”的统一管理,创新和完善金融服务下沉农村的新机制。

1.2021年:每一个完成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升级建设的县(市、区)至少申报一个行政村建设“七有”标准三农金融服务室推广示范点。

2.2022年:推动全区信用镇按“七有”标准建设三农金融服务室,实现辖区内行政村全覆盖。每一个乡(镇),至少申报一个行政村建设推广示范点。

3.2023年:力争实现“七有”标准三农金融服务室全区行政村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1.建立统一的建设标准。村级金融服务组织统一名称为三农金融服务室。规范建设标准,按统一的“七有”标准建设村级三农金融服务室。(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百色市人民政府)

2.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发起点金融机构备案制度,鼓励具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的普惠金融服务点、供销社网点、惠农服务点等融合式加入三农金融服务室。发起点金融机构应向本辖区金融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服务场所、流程、范围、内容等。供销社网点、惠农服务点、慈善(社工)服务点等非金融机构建设的点要加入的,需通过金融机构发起备案。(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供销社)

3.完善组织结构。三农金融服务室由村“两委”牵头,发起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运营。成员由本行政村有威信、讲诚信、责任心强、文化水平相对较高、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村“两委”成员、村团支书、经济能人(一般为3—5人)和发起金融机构业务人员(1—2人)等组成,按照三农金融服务室的管理规范开展业务。(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建立本地化的办公地点。三农金融服务室可设立在人流量较大、商业活动较多、与之融合建设的各类社、站、点内。应配备基本办公用品,设置金融机构宣传品摆放区域,具备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设备和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应用的能力,有经过培训的三农金融服务室成员提供现场服务和线上信用信息核验等服务。(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丰富服务内容。三农金融服务室配合政府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本村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审核、评级工作,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创建工作。协助银行机构收集农户贷款信息、开展贷前调查,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贷后信息反馈、贷后检查和清收到期贷款等,协助保险机构收缴参保农户保费、勘察、定损、理赔等。(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6.探索建立保障机制。一是探索建立行政村农户小额贷款担保补偿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与各涉农银行、三农金融服务室签订担保及相关合作协议,对通过三农金融服务室模式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且比率超过3%的,超过部分由相应担保机构清偿贷款,同时可委托三农金融服务室向借款人追收,追偿所得资金按一定比例给予三农金融服务室奖励。二是探索建立行政村农户小额贷款停牌机制。以行政村为单位,对通过三农金融服务室模式发放的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比率超过5%的行政村,合作银行机构暂停对该行政村发放贷款,并由三农金融服务室协助合作银行机构开展专项清收工作,待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比率降至3%以下,方可重新开展业务。行政村农户向银行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时,出现提供虚假信息材料、在贷前调查时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银行机构可停止与该行政村合作。(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承担起全区农村金融改革的指导、协调和推进工作,自治区党委农办要加大对全区农村金融改革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自治区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等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相关体系升级建设的指导和推动。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组织协调机制,强化统筹协调,要出台本辖区农村金融改革“田东模式”六大体系升级建设具体落实方案,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担起责任,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上一季度工作推进情况。(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实施财政奖补。

通过农村金融改革“田东模式”升级推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根据有关工作验收完成情况给予一定财政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强督导考评。

将农村金融改革“田东模式”六大体系升级建设工作纳入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各设区市和区直有关部门在农村金融改革工作中取得重大创新突破的,作为年度绩效考评加分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农办、编办〔绩效办〕,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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