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快提升产业供给能力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壮大扶强培优一批生产规模较大、技术实力雄厚、竞争优势明显、经营管理科学、示范带动能力强的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带动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根据《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办法》及《广西现代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林产品加工、贸易、服务规模大,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资源循环利用,服务优良,管理规范,物流高效快捷,具有重要的区域经济地位,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方面发挥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的林业产业示范园区。
第三条 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促进林业产业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原则,坚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原则,坚持绿色发展原则,坚持提高和创新林产品供给原则。
第四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将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纳入本级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与示范园区建设发展的相关事项,在林产品原材料供应、林地供给以及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争取本地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给予有效扶持,在项目用地供给、资金等安排上予以倾斜,保障示范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 申报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示范园区以林产品加工、贸易、服务为主。原则上示范园区内从事林产品加工贸易及相关服务的企业户数占总户数的80%以上,年林产品加工、贸易、服务额在15亿元以上,进驻林业企业数量20家以上。示范园区内林业主导产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创新能力强。对于在技术实力、经营管理、发展基础条件等方面特别突出的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可适当降低要求。
(二)示范园区在区域经济中地位突出,示范带动能力强,有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1家(含)以上或自治区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2家(含)以上。
(三)示范园区规模与环境承载能力、生产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相适应。示范园区内水、电、路、供热、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加工、贸易、服务布局合理。
(四)示范园区具有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技术、物流、信息、法律、金融等服务组织体系完备、运行顺畅,能满足园区企业发展的需要。
(五)示范园区建立有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组织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到位,服务优良。
(六)建设规划已由当地建设用地规划主管部门、政府批复,选址科学,规划合理,配套完备,用地完成“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示范园区,规划产值不低于50亿元,具备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条件或重大创新条件的示范园区。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的单位直接向园区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同意成立林业产业园区的政府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产业园区建设规划,申报理由、基本情况、运行现状、产业园区内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情况,产业园区内主要产品服务情况,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以及拟发挥的示范效应等。
(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产业园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产业园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自治区林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自治区林业局按照以下程序管理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
(一)自治区林业局组建专家组,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全面系统科学评估,并提交评估意见。专家组由具备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含副高)技术职称或具备相应专业素养的技术与管理人员组成。
(二)专家组对被推荐的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进行实地核查,开展现场答辩。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全区产业布局、区域特色产业发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向自治区林业局提出建议名单。
(三)建议纳入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管理的园区名单,通过自治区林业局门户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如公示无异议,提交自治区林业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纳入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进行管理。
(四)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命名方式:广西+地名+(林业)产业园或广西+地名+产品名+(林业)产业园。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林业局对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监测与评价,每3年对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做到有进有出、优进劣汰。
第十条 全面考核采取材料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应于考核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辖区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情况报告,包括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建议。同时,提交反映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的材料。
(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将示范园区监测评价材料汇总报送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所报送的示范园区监测评价材料进行汇总,并将本地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建设运行总体情况、审核意见、工作总结一同报送自治区林业局。
(三)自治区林业局在审核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对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进行考核评估,确定是否通过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关注示范园区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以及管理、新供给、辐射能力、科技创新、设施装备水平、信息物流、产业发展与带动等方面的示范作用。提出考核意见,确定拟通过考核的示范园区名单。
(四)考核结果公示。将拟通过考核的示范园区名单通过自治区林业局门户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如公示无异议,提交自治区林业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称号:
(一)未通过全面考核的。
(二)逾期6个月未提交监测材料的。
(三)示范园区内主导产业非林化严重,已基本丧失林产品加工贸易服务功能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对通过考核的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继续按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进行管理,期间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没有通过运行监测评价的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取消其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称号;监测评价结果统一在自治区林业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被取消称号的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三年内不再推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严格工作纪律,对在推荐、管理、考核评价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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