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49号建议答复摘要
农办议〔2021〕69号
孙建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保护农民养殖禽畜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打击畜禽养殖违法行为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始终坚持严厉打击畜禽养殖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会同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对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设施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联合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有关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环境管理,强化粪污还田利用过程监管。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指导地方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和涉地违法行为的监管与服务,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警示和教育畜禽养殖场户依法依规生产。
二、关于保护养殖场户合法权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畜禽养殖场户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明确要求,加强对中小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2019年9月起,生态环境部联合我部开展规范禁养区划定管理工作,全面排查禁养区划定情况,督促各地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划定的禁养区1.4万个,面积12.9万平方公里。为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部联合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超过96%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基础上,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国共有48238个生猪项目完成环评手续,其中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3044个。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落实发展畜牧业生产、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省负总责要求,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管理、养殖场户参与、群众主动监督的禁养区管理体系,切实保护广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整治“一刀切”、乱作为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解决农民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纠治农村基层工作中“一刀切”、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层层加码、乱作为等突出问题,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2017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共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19.9万个,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29.5万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7.18万人。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紧盯养殖业扶持补贴等各项惠民富民政策落实,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探索形成片区协作、异地监督等工作模式,不断增强监督质效,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持续加大涉农问题线索督办督查力度,重点督办400余件典型案件,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基层小微权力作为监督重点,坚持把纠治农村基层干部在执行政策中层层加码、“一刀切”等问题作为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内容,严肃惩治侵害农民利益问题。
下一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将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部署,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立足职能职责,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关于推动依靠畜禽养殖致富
畜禽养殖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重要产业。根据脱贫攻坚普查,参与养殖业的脱贫户达到935万户,其中70%以上接受了生产指导和技术培训。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回应畜禽养殖场户的合理诉求,加强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和科技帮扶,不断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提高农民发展畜牧产业的能力。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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