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4日    浏览次数:903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合作指导司    文章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以下简称《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开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标准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经全国联席会议2018年评定及2019年监测合格的6930家国家示范社和293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

(二)监测标准

1.符合《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优、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其中,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监测工作程序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经与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联系,取得用户名等相关信息,并逐级下发。

(二)在监测范围内的国家示范社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写2019年度、2020年度农民合作社信息报表并提交。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国家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对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三、监测工作时间及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请于2021年10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附件和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附件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时报送。单个国家示范社的纸质材料无需邮寄。

四、有关要求

(一)国家示范社对填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要如实完整填写、按时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

(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监测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妥善保管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结合新产业、新业态、新发展模式,科学合理把握监测标准。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人:李政良    

电话及传真:010-59193128  010-59193119(传真)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联系人:杨钢  

电话:010-59197727  

 

附件: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3.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4.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5.**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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