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支持推进新型城镇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0日    浏览次数:837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章作者: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支持推进新型城镇化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支持推进新型城镇化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进《广西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和《广西推进新型城镇化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顺利实施,推进全区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全区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特色小镇等新型城镇化示范试点建设的项目前期经费、建设经费等,发挥财政资金对示范试点的引导激励作用,加快推进全区新型城镇化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大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融资支持力度。每年分别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额度,专项用于支持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设,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新型城镇化项目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按照项目实际需要,给予原则上不超过20年的中长期贷款。综合运用借款人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以及在建项目资产抵押、收费权质押等担保方式,开通绿色办贷通道,优先安排贷款投放。(责任单位: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农发行广西分行、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光大银行南宁分行)

三、加大对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模式创新的支持力度。充分整合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开发、整区域土地一二级开发联动及具有自然垄断性水电气管道等经营性资源收益作为偿债资金来源,依法依规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市场化融资。(责任单位: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四、支持主体信用评级优良的企业发行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对发行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的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予以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

五、支持和引导自治区国有投融资公司结合主业独立或与设区市、县(市、区)国有投融资公司合作,参与新型城镇化项目投资建设,企业参与新型城镇化项目投资建设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的,在考核时予以适度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主管机构〕)

六、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城乡融合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支持城乡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绿色领域建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

七、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分配办法,扩大奖励资金规模,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中非户籍常住人口折算比例,重点支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有效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突出问题、创新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的设区市、县(市、区)。(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八、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创业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LPR减150个基点(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的情况作相应调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

九、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时推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相关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十、支持通过自行开发运营、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

十一、支持金融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在风险可控、权属清晰和保证农民有稳定住所前提下,探索赋予农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

十二、统筹职业教育与产业园区布局,支持在有条件的产业园区易地新建或扩建职业院校。探索建立职业院校一个专业对多个企业“1+N”协同模式的现代学徒制,支持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三、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按照办学规模和新增学位等给予奖补。完善多元普惠幼儿园奖补政策,按在园幼儿数给予多元普惠幼儿园生均每学年200元补助,对达到自治区一星级标准以上的多元普惠幼儿园给予3万—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十四、支持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措施与自治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相关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叠加享受。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执行。本政策措施由自治区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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