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开展第二批自治区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申报工作,抓紧时间!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01日    浏览次数:802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文章作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自治区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自治区种子管理站、畜禽品种改良站、水产引育种中心、蚕业技术推广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切实压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体责任,我厅计划开展第二批自治区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申报、确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经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

(二)国家级、自治区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水产良种场。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及地方相关部门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以及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四)建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具备保护能力,开展资源保护工作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企业等。

二、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有固定的办公和保护场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病发生史。其中,活体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需设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三)库(场、区、圃)布局合理,保护场所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配备监测、生理、生化、遗传及保存技术研究等设施设备,其中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还应设置兽医室、隔离舍、无害化处理、粪污排放处理等场所,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四)具有稳定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专业团队,具备相应的农业种质资源保存技术规范。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种质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根据保护规模,综合性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10人以上,单一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4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占50%以上,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五)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六)具备较完善的制度规范。申请单位具有较完善的农业种质资源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能够根据全国及自治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统一安排,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和提升。

(七)申请单位能够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

(八)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报材料。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均可提出申请。申报单位于4月12日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

1.申请表(见附件1—4)。

2.申请报告(需说明单位总体概况、基础设施和相关仪器设备等现有种质资源保护条件、收集保存种质资源情况、种质资源保护经费来源保障)。

3.申报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4.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汇总表以及人员聘用合同(或任命书)、职称证或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5.库(场、区、圃)布局图、主要保护对象所在地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

6.种质资源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材料。

7.农作物类需提供种质圃制定的本圃保存种质资源的性状描述规范和鉴定评价技术规程,畜禽类需提供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制定的保种技术方案,水产类需提供水产种质资源技术规范。

8.农作物类需提供保存资源名录详细清单,库圃管理规范、规程、标准;畜禽类提供系谱、选育记录等材料;水产类提供种质资源来源证明材料。

9.畜禽类申报单位还需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水产类需提交《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县级审核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材料初审,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运营情况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有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视疫情防控情况开展现场核查,于4月22日前正式行文报送相关材料(需附专家审核意见)至市级农业主管部门。

(三)市级审核报送。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县级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于4月29日前正式行文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和扫描件报送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电子邮箱:gxnyzyc@163.com。

(四)区直单位报送。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区直单位于4月12日前将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五)确定挂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视情况组织专家进一步开展审查工作,符合条件要求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予以发布公告,确定保护单位并授牌。

(六)签订协议。保护单位确定后,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加强广西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桂农厅发〔2020〕157号)要求,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机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与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签订三方保护协议(自治区级单位除外),协议书样式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制定。

(七)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管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和保护单位主体责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压实管理责任,加强相关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政策支持保障;各保护单位要健全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确保资源不流失、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安全运行。对管理混乱、运行不良、工作质量较差,或者造成资源丢失的,予以摘牌处理,并追究相关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责任,摘牌后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四、其他要求

(一)申报作物类(含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申报名称应按照“广西XX种质+保护地点+保护对象+保护单位类型”模式命名,如“广西作物种质南宁甘蔗资源圃”;申报畜禽、水产类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申报名称应按照“广西+保护品种+保护单位类型”模式命名,如“广西西林水牛保护区”,国家级、自治区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水产良种场按照原公告名称申报。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以及自治区种子管理站、畜禽品种改良站、水产引育种中心、蚕业技术推广站等有关单位要动员符合条件的保护单位积极申报,主动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责任。

(三)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及时按照申报要求、时间节点报送材料。第一批自治区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未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李梓茜,联系电话:0771-5829736。

附件:1.自治区级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2.自治区级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3.自治区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4.自治区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下载附件请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t116648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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