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农业农村、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商务、金融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南宁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南农局发〔2022〕23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将出台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以来,随着生猪产能快速恢复,猪肉价格逐渐回落。但2022年以来,猪价持续走低,生猪生产出现阶段性全面亏损,养殖场户生产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近几轮“猪周期”波动表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能繁母猪是生猪生产的基础,是市场供应的“总开关”,只要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保持在合理区间,仔猪生产就有保障,生猪市场供应和猪肉价格就能保持相对稳定。因此,从生产环节源头入手,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产能核心调控指标,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迫在眉睫。
2021年12月22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印发了《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下达南宁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26.5万头,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23.8万头、规模猪场(户)保有量956家。根据自治区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要求,为稳定南宁市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方案》。
二、制定依据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商务厅、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1号)。
三、主要内容
《方案》在落实自治区方案基础上,结合南宁市实际,对相关措施等做了细化,并将南宁市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开发区),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方案》正文包括4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提出了总体要求,第二、三部分依次下达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生猪规模养殖产能的任务目标,第四部分明确了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
明确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实测的原则,构建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保持在26.5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23.8万头,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保持在968家左右。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是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方案》明确全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26.5万头,最低保有量不低于23.8万头。各县(市、区、开发区)能繁母猪保有量任务以统计部门核定的2021 年生猪存栏数为基础,结合能繁母猪存栏数和各地规模猪场新改扩建情况确定。
二是保持能繁母猪合理水平。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三是其他异常情况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正常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是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以2021年12月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数量为基础,结合《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确定我市的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以及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并充分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确定全市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规模养猪场保有量任务。
二是保持规模养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实行减一补一政策;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数量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
三是建立产能调控基地。按照规模养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设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授牌。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是推进部门联动。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定期会商协调,抓好工作落实。
二是加强监测预警。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和供应情况。
三是强化督导考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分解落实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市农业农村局将定期对县区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是加大政策支持。因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时,各级财政通过给予规模猪场(户)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贴息补助、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等方式支持和稳定生猪生产。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南宁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南宁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商务局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南宁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更好发挥政策调控作用,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商务厅、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按照“预警为主、及时介入、精准施策、调控兜底”原则,落实“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压实属地责任,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根据《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确定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26.5万头、最低保有量为23.8万头。各县(市、区、开发区)以统计部门核定的2021 年生猪存栏数为基础,结合实际,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监测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的调节机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约谈产能降幅大的地方政府。约谈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根据自治区发布的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减少产能的调节机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加强增加产能预期引导,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地方政府发出预警,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扼制产能进一步下降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加强压减产能引导,采取能繁母猪淘汰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快低产能繁母猪淘汰。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重大政策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根据2021年12月全市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备案情况(以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为准),结合《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确定我市的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以及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市规模猪场保有量为968家,各县(市、区、开发区)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见附件1。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实行减一补一政策。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数量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防止异常退出。对设计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挂牌工作并将名单备案到市农业农村局,第一批挂牌于2022年2月底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件2)。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推进部门联动。市、县两级要建立由政府(管委会)主导,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商务、金融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定期会商协调,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监测预警。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组织规模猪场(户),特别是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做好生产信息采集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布的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监测变化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市、县两级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和供应情况。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根据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将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组织考核(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3)。
(四)加大政策支持。因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我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时,市、县两级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统筹相关资金予以贴息补助。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实际灵活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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