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南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南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按质完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5日
2022年南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南宁市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南办发〔2019〕4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南农局发〔2020〕80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绩效优先、示范带动,围绕主线、突出重点”的安排原则,通过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推进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关键发展能力、激发内生活力,开展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小农户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二、工作任务
市级财政安排612万元专项资金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能力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其中:
(一)生产、初加工设施建设补助600万元:以项目为依托,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不少于20家、家庭农场不少于20家,扶持开展种养殖基地基础设施,清选包装、冷藏保鲜、烘干等生产及初加工设施建设。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培训经费12万元: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每个县(市、区)补助1万元。由12个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一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培训,每期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
三、项目申报条件和优先扶持对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条件
1. 2020年1月1日前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向登记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正常运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申报202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其中:服务“双高”基地的农机合作社注册登记时间可放宽到2021年1月1日前;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时间可放宽到2022年1月1日前。
2. 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生产记录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
3. 财务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工程建设执行合同管理制,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项目设立专账管理,资金收入、支出使用对公账户,项目投资有关财务有效票据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合同、清单等票据)。
4. 土地流转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年限应在5年以上,且土地流转合同有效期在2026年6月以后。所实施项目符合当地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没有“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建设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要在项目申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二)家庭农场项目申报条件
1. 2021年1月1日前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的家庭农场,可以申报2022年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其中: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时间可放宽到2022年1月1日前。
2.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生产记录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营状况良好。
3. 所实施项目符合当地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没有“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建设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要在项目申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4. 建立购销台账,设置收支登记簿,项目投资相关票据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合同、清单等票据)。
(三)优先扶持对象
1. 优先扶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乡镇、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原则上要求达到扶持总数量的50%以上)。
2. 重点扶持市、县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且依法依规监测合格。
3. 项目涉及粮食、林木、水果、蔬菜、生猪、糖料蔗为主及以茉莉花(茶)、家禽、桑蚕、牛羊、水产、中药材为辅的乡村振兴“6+6”全产业链的。
4. 项目在乡村振兴产业示范区内或各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的。
5. 优先扶持成员(农场主)有近三年曾参加过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6. 优先扶持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报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 本次申报的建设内容与现行中央、自治区或南宁市财政资金扶持的建设内容重复的。
2. 对于2021年1月1日以前的建设内容不论获得财政扶持与否,本次都不给予财政扶持。
3. 同一项目单位(包括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同一法定代表人,且业务性质相同)近3年内(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所承担获得各级财政扶持的项目有未能通过验收的(包括被撤销市本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的业主)。
4. 以往年度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但不接受动态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
5. 近3年(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因违法违规行为或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及通报,或者被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且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或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并在有效期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四、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将项目资金切块到县(区)、目标任务落实到县(市、区)、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管理责任明确到县(市、区)。由市级统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按照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下达各县(市、区)的补助资金和目标任务数量详见附件1《南宁市202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项目切块资金分配表》。
(一)生产、初加工设施建设补助
1. 扶持范围:本方案可以扶持2021年1月1日以来已经开工建设(包含已完工)的项目,包括引进推广种植或养殖新设备、设施,开展种植养殖标准化基地建设、生产;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产品整理包装、储存、运输、保鲜、冷藏设施建设和市场运营销售;农机具库棚、维修车间、零配件供应间建设等可形成固定资产的环节给予扶持。
2. 扶持标准:项目资金以项目业主投入为主,政府扶持为辅,扶持金额为不超过项目申报投资总额的40%,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家,家庭农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家。扶持项目建设(实施)完工并经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市定,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一律不得列支地方管理费、“三公”经费、会议费、交通费及福利扶持等方面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二)新型经营主体专项培训
补助12个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每个县(市、区)直接补助1万元,用于邀请专家授课费、授课场地租用费、现场实地教学交通费、培训资料费、农民误工补助费、餐费等。
五、实施管理要求
(一)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生产、初加工设施建设补助项目按照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和发布申报通知—业主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自然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筛选出备选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补助项目—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协议)的程序进行。各县(市、区)要及时按程序做好具体申报通知、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二)加强项目跟踪管理。严格按照南宁市相关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项目立项、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后续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在2022年9月30日前将项目落实情况表(详见附件3)盖章扫描件和电子文档分别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政策与改革科(家庭农场项目)备案。在2022年12月31日前,如果各县(市、区)仍未下达202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生产、初加工设施建设补助项目和开展新型经营主体培培训的,由市级财政收回相关县(市、区)切块资金。加强项目进度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抓紧开展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应在2023年6月底前建设完工并完成验收工作。要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全面分析项目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实施工作总结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科邮箱nnsnyjjgk@126.com、政策与改革科邮箱nnstcb@163.com。
(三)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各县(市、区)要认真完成202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项目任务清单,合理组织、精心安排,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验收工作。要加强项目的建账归档工作,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收集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下达项目通知、项目实施合同(协议)、实施总结、验收申请、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材料,做到实施过程有记载,有项目实施前、中、后期重点建设内容的图片。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财政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规范使用。未尽事宜,请与市农业农村局罗慧玲联系,联系电话:5536745。
附件:
1.南宁市202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项目切块资金分配表
2.2022年南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生产、初加工设施建设补助项目申报书(模板)
3.2022年南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安排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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