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开始
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比例
确保到“十四五”期末
以自治区为单位核算
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达到50%以上
同时不低于土地出让
收入的8%
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提高土地增值收益,拓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来源,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投入增长长效机制。
《方案》强调,采取措施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资金支撑。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2021—2025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考核比例分别设定为20%、30%、40%、45%、50%,且2025年的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农村土地、人口规模占比较低的城区或新区,经批准后,可适当降低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建立市县留用为主、中央和自治区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安排使用。自治区政府可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中统筹10%,重点用于支持粮源基地县和财力薄弱县农业农村建设。涉及农垦的,继续由广西农垦集团通过部门预算向自治区财政申请使用。
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筹使用。整合土地出让收入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发展、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严格按照《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办法》明确的相关核算科目口径,不断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不得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广西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土地增值收益,拓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来源,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投入增长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办法》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齐“三农”发展短板,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资金支撑。
(二)总体目标。从2021年开始,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确保到“十四五”期末,以自治区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同时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
二、主要举措
(一)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2018—2020年,广西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分别为22.4%、7.8%、5.8%,以广西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支出比例的3年平均数9.4%为考核基数,2021—2025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考核比例分别设定为:20%、30%、40%、45%、50%,且2025年的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农村土地、人口规模占比较低的城区或新区,经批准后,可适当降低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不到当年考核比例的设区市,要于次年将差额部分上解自治区。差额部分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用于全区农业农村支出。
(二)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衔接。按照简捷易行、科学有效、与使用范围相对应的原则,以下三种资金用途核算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一是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计提或征收,且已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三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中,不含计提和划转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通过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用,整体计为农业农村支出,实际数额按照转列收入规模计算。通过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的支出整体计为农业农村支出。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节奏,保持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益总体稳定,统筹处理好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
(三)建立市县留用为主、中央和自治区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人民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人民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中统筹10%的资金,在全区范围内统筹调剂,重点用于支持粮源基地县和财力薄弱县农业农村建设。涉及农垦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垦区农业农村项目支出,以及自治区本级收储农垦国有土地形成的土地出让收益返还农垦部分,继续由广西农垦集团通过部门预算向自治区财政申请使用。
(四)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筹使用。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发展、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加强用于农业农村的土地出让收入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避免对一般公共预算 支农投入产生挤出效应,确保切实增加农业农村投入。
(五)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根据改革目标要求,严格按照 《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办法》明确的相关核算科目口径,不断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不得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补齐乡村发展短板、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二)加快预算执行。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提高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超收收入部分纳入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核算范围。土地出让收入结转结余超过规定比例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部分,核算时仍作为该年土地出让收入。
(三)强化考核监督。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设区市、县(市、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十四五”期末考核相结合。“十四五”时期,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十四五”期末,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总体目标要求进行期末考核。加强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建立全区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收支实时监控。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四)严格情况报送。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每年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投入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情况。设区市党委农办、财政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分别向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实施情况、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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