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配合做好第一届广西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近年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扣“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提供了有力支撑。为树立好榜样、打造好队伍、传播好故事,进一步激励全区各界广大干部群众奋发有为、担当作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自治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第一届广西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一届广西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5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评选表彰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现就我市配合做好第一届广西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对象
2017年10月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在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全市各级各部门、各领域直接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均可参评。评选表彰主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干部,不评选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二、表彰名额及方式
按照《通知》安排,全区拟表彰广西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先进集体300个、广西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先进个人600名。先进集体颁发“广西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先进集体”牌匾、证书;先进个人颁发“广西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先进个人”证书,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桂评组发〔2019〕2号)规定标准发放一次性奖金5000元,同时在600名先进个人中选树乡村振兴百名优秀基层党组织书记、三十佳壮美“三农”人及三十佳乡村产业振兴“头雁”。实行差额推荐、择优遴选,各设区市推荐名额按照分配的拟表彰名额的120%确定。自治区分配给我市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别为25个和54个(详见附件1、附件2),各区直、市直、中直驻邕单位派驻的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评选名额归属派驻所在县(市、区)。
三、评选条件
聚焦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点表彰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农村土地确权、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农业农村改革创新,加强耕地保护,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建设美丽乡村,加强乡村治理,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具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广西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先进集体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认真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脱贫群众收入增速高于当地农民收入增速、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区、全市农民平均水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或者在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文化振兴、人才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或者在推动农业农村改革创新、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建设美丽乡村、加强乡村治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工作,有效推动乡村振兴责任、政策、工作落实,取得显著成效;或者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推动乡村振兴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取得显著成效;或者在乡村振兴中勇于创新,形成工作亮点、有效推广经验,为推动乡村振兴作出重要贡献。
4.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干部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广西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先进个人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认真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或者在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文化振兴、人才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或者在推动农业农村改革创新、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建设美丽乡村、加强乡村治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受组织委派参与乡村振兴有关工作,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出色完成乡村振兴有关工作任务;或者利用本专业、本领域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振兴;或者勇挑乡村振兴重担,情系“三农”工作,为振兴乡村作出重要贡献。
4.热爱“三农”事业,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勇于担当、攻坚克难、催人奋进、群众公认;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已获得自治区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再使用已经受表彰奖励的事例(事迹)参评。如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凭借新事例(事迹)参加评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一是存在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立场不坚定、违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观念淡薄等情形的;二是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评先评优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未作出结论的;三是在廉政自律方面存在影响评先评优情形的;四是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及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被“一票否决”,本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五是存在其他不适宜参加评先评优情形的。
四、评选推荐程序
(一)成立机构。参照自治区做法,成立南宁市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市委农办、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统筹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6月15日前)
(二)组织推荐。各县(市、区)、市直、中直驻邕单位相应成立评选工作机构,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逐级推荐、层层遴选的办法,提出推荐对象。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等单位意见;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由市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小组统一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本县(市、区)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小组(市直、中直驻邕单位报单位党组)同意后,报市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小组。市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小组组织对各县(市、区)、市直、中直驻邕单位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研究筛选,提出拟上报自治区的推荐对象名单,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各单位推荐材料包括推荐情况报告(内容为推荐过程、审查审核、征求意见、集体研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县(市、区)推荐情况报告须经农业农村部门、党委组织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三家联合盖章)和推荐表格(附件3—7)。(7月15日前)
(三)组织评选。广西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采取所在单位公示、设区市(厅)范围公示(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为同一单位的,公示一次即可)和自治区范围公示三级公示制度,各级公示期均为5个工作日。自治区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自治区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小组审定。(8月30日前)
(四)表彰奖励。自治区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小组研究确定表彰对象名单,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名义印发表彰决定。表彰活动结束1个月内将表彰实施情况报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9月30日前)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评选标准。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评选工作,突出政治标准,严把评选条件,坚持实绩导向,重点考虑评选对象在乡村振兴有关工作中的贡献,切实把真正经得起检验的先进典型推荐上来、选树出来。
(二)严格推荐程序。各县(市、区)推荐对象经本县(市、区)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小组审定后,市直、中直驻邕单位推荐对象经单位党组(党委)审定后,方可报市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工作小组办公室。所有推荐对象应按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按程序推荐的对象不能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由此产生的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中的典型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让先进典型“亮”起来、“强”起来、“树”起来,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其他事项
(一)报送时间。为便于工作联络,请各县(市、区)于6月15日前将县(市、区)级联系人信息(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科;各县(市、区)、市直、中直驻邕单位于7月15日前报送推荐材料(推荐情况报告及附件3—7),需报送纸质版一式6份及电子版。
(二)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陆国现,联系电话:0771-5530091、13878112602;市委组织部联系人:覃儒雅,联系电话:0771-5772980、1397860768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黄子案,联系电话:0771-5521530、13877144583;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一号楼10519室,邮编:530028,电子邮箱:nnnyncjghk@163.com。
附件:1.广西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先进集体表彰名额分配表(南宁市)
2.广西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先进个人表彰名额分配表(南宁市)
3.广西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广西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广西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先进集体(个人)征求意见表
6.广西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推荐对象汇总表(集体)
7.广西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推荐对象汇总表(个人)
8.市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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