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4日    浏览次数:1055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    文章作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2〕5号)要求,为做好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推荐递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2019—2020年认定和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见附件2。

二、监测程序

(一)企业填报。各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

(二)市级审核。市级农业农村局按照《办法》要求,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如有递补企业,需报市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以市级农业农村局名义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三)评审审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监测材料进行初审,提出监测意见。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意见进行审议,确定第十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企业、淘汰企业和递补企业名单,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名义行文报送农业农村部。

三、推荐递补企业

(一)自愿推荐。各市对照《办法》要求,自愿推荐1家成长性好,带动能力强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作为递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候选对象。对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对从事粮油、种业的企业,以及注册地在县域的企业优先推荐递补,并在推荐递补企业建议名单中予以注明。

(二)材料要求。递补企业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提供材料,但无须在系统填报和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四、材料报送

请各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7月10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2份(报送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1号楼505室,刘云收)。

(一)监测结果建议。包括监测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经营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的淘汰原因,递补企业的基本情况,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并提供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递补企业,同时提供市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见附件1)。初步监测合格的企业需在信息系统(http://202.127.46.84)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递补企业,按照等额递补原则推荐,不得超报,凡超报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监测企业的有关信息,严禁通过不正当手段或私下交易行为区别对待企业,影响监测的公正性,切实做到公平、廉洁监测。

(三)龙头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市级农业农村局要对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性进行复核、把关。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谢启凡  0771-2182917

2.自治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云  0771-2632848、18607714432

黄钰堡  0771-5850225、13788618831

附件:1.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

2.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名单

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附件2.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名单

附件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

附件1.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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