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2〕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9号)要求,着力破解当前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存在的瓶颈问题,更好地发挥特色和优势,推动全区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夯实中医药壮瑶医药人才基础
(一)提升教育水平。支持广西高校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学科专业建设,立项建设一批硕士博士学位点,创建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和鼓励高校开设中医药专业,扩大现有中医药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推动广西中医药大学建设上水平。(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师承教育。完善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的中医药壮瑶医药师承教育体系,将名老中医药专家参与在校生、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带教、授课等纳入其工作室建设成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评。推动中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实习向师承门诊教学方面改革,与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支持中医药院校柔性引进民族医药特长专业人员为在校生开展临床带教。加强对中医药传统文化功底深厚、热爱中医的优秀学生的选拔培养,持续实施桂派杏林医学生培养项目,支持开设国医大师传承班。(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桂派中医大师、广西名中医等中医药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在中医药人才评价过程中,加强中医药内涵考核,探索将中医经典能力纳入中医类别高级职称评价内容。(自治区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中药壮瑶药产业发展活力
(四)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壮瑶药制剂审评审批管理。对用于重大疾病防治、临床急需且市场短缺,或属于儿童用药的中药壮瑶药制剂,指导企业、医疗机构向国家申请优先审评审批。探索建立基于名老中医方、民间效方等具有人用经验的医疗机构中药壮瑶药新制剂审评技术要求,完善壮、瑶等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的备案实施细则。(自治区药监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中药壮瑶药和制剂创新发展。支持以传统工艺备案的中药壮瑶药制剂研发,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对中药壮瑶药制剂真实世界数据的整理,推进医疗机构制剂向新药转化。支持开展新型海洋生物制药产品及产业化示范研究。鼓励特色临方炮制、中药壮瑶药煮散及中药壮瑶药制剂临床标准化等研究。加快制定广西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品种目录和出台相关指导文件,支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具备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的产地加工企业生产的鲜切药材。在科技创新、财政支持等方面,加大对独家、特色、优势中药品种的扶持力度。(自治区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全面参与“定制药园”建设。鼓励将“定制药园”建设与各地实际相结合,形成示范基地、企业、医院三者相互促进的良好供应订单模式。推动将三级、二级公立中医医院参与“定制药园”建设情况纳入广西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自治区中医药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凝聚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动能
(七)保障落实政府投入。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财政投入与产业发展同步增长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公立中医医院的办医主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政府投入政策。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推进符合条件的公立中医医院项目建设。(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多方增加社会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与合格投资者按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各类产业基金、科创基金、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中医药产业项目,构建多层次多元化投资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中医诊所无偿提供诊疗场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桂惠贷”对中医药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运用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自治区、市、县三级政金企融资对接机制,助力中医药特色发展。将有实力的中医药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医药领域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担保力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中医药领域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中医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中医药行业信用信息归集与加工水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中西医协同发展
(十)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逐步推广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力量配备。将中医参与治疗率等中西医结合工作成效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范围。(自治区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加强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急诊科、肺病科、重症医学科等薄弱科室建设,将中医医院纳入应急管理与救治体系统筹建设范围。(自治区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将中医药课程列为临床医学类专业本科必修课,增加课程学时;将中医药科室轮转纳入毕业实习内容。允许攻读中医专业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参加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临床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医药科室建设,逐步增加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内容。持续开展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专业知识和技术系统学习培训。(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加强中西医结合学科(专科)建设。围绕肿瘤、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老年痴呆症等,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项目建设,加强中西医协同攻关,形成并推广一批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自治区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重大工程
(十四)实施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大力实施广西名中医培养工程、岐黄人才培养工程、薪火人才培养工程,引进、培养一批高水平中医药临床人才和多学科交叉的中医药壮瑶医药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夯实中医药服务的人才基础。强化各市、机构培养责任,建立人才培养经费分担机制。(自治区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中医药壮瑶医药科技创新工程。打造中医药壮瑶医药科技共建共享平台和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支持中医药领域有关单位创建自治区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平台。加强国家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建设,加快推进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推动西南濒危药材资源开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优化提升,推动建设中国(广西)—东盟传统药物研发中心,开展中药资源创新实验平台建设。实施一批中医药壮瑶医药重大科技创新研究项目。(自治区中医药局、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产学研医联合攻关工程。加强中药资源开发利用,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加强产业链、创新链、服务链协同发展。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加强协作、共享资源,联合孵化转化高水平科研成果、研发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设备等产品,促进研究成果投入市场应用。探索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强中医药临床效果搜集和客观评价。(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大数据发展局、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加快推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治未病科室,构建中医特色预防保健服务网络。依托中医治未病科室,加强中医治未病模式体系建设,传播中医治未病文化,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应用转化,形成并推广一批中医治未病适宜技术和方案。(自治区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实施中药资源保护工程。制定广西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搭建资源保护预警平台,支持广西道地、珍贵、特色药材以及东盟、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常用常流通药材基原物种的核心种质资源圃和长期种子库建设。(自治区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实施中医药壮瑶医药开放发展工程。鼓励支持中医药壮瑶医药机构“走出去”,推进医药领域市场准入、标准互认、监管体系等国际合作。发展中药壮瑶药材进出口贸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东盟国家的合作交流,探索发展“互联网+中医药贸易”。扶持中药壮瑶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展中医特色康复、中医养生保健国际服务。推动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广西中医药大学)建设。(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外事办、中医药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经济效益
(二十)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开展调价评估,重点考虑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成本和价格不相匹配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对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按规定将适宜的中医壮瑶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大对中医壮瑶医特色优势医疗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一般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推动将经过认定的壮瑶药饮片(含配方颗粒)按规定纳入本地医保支付范围。探索符合中医壮瑶医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实行中医西医同病同效同价。对已经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的地区,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病种的系数和分值。鼓励积极发挥中医药壮瑶医药产品在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中医壮瑶医特色健康保险产品,支持保险公司、中医药机构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合理开展非基本医疗服务。支持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对完成公益性服务绩效好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允许其在政策范围内自主设立国际医疗部,自主决定国际医疗的服务量、项目、价格,收支结余主要用于改善职工待遇、加强专科建设和医院建设发展。(自治区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环境
(二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民间中医药古籍、古方验方及特色诊疗技术的调查、挖掘、整理工作,制定民间中医药保护名录。充分利用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积极挖掘、培育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产品,做好道地药材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做好中医药领域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促进符合条件的中医药领域专利尽快获得授权。完善中药壮瑶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提高法治化水平。加强中药监管队伍建设,提升中药审评和监管现代化水平。完善中医药诊疗服务监管制度,强化部门联合监管。依法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将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并将相关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依法向社会公示。(自治区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自治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完善考核评估制度,加强各职能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和各地要在工作全局中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一体落实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工作,全面落实中医药壮瑶医药参与健康广西行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并在资源配置、政策机制、制度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的良好氛围。落实激励措施,对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单位给予表扬和激励。全区各级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支持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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