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本级财政投资乡村振兴农业全产业链提升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8日    浏览次数:1067    文章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文章作者: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本级财政投资乡村振兴农业全产业链提升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广西-东盟经开区城市和农林水利管理局:

根据《南宁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南宁市本级2023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南财预〔2022〕130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市本级财政投资乡村振兴农业全产业链提升项目储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二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的部署要求,聚焦大力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以“项目为王”为导向,大力实施乡村振兴“6+6”全产业链建设行动,加大乡村振兴产业示范区创建力度,不断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全面提升我市农业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推动首府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财政投资为导向,激励市场主体投入。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2.以规划为引领,突出支持重点。以《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南宁市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等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南宁市乡村振兴“6+6”全产业链建设行动和南宁市乡村振兴产业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相关指示意见,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3.以项目为依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投资向国家、自治区重点帮扶县以及市级重点帮扶乡镇、村倾斜,项目地点位于上述范围内的项目,如项目实施主体与农民建立有较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实际带动农民较多,增收成效明显,可适当放宽其建设地点等限制。

4.以制度为依据,强化全过程监管。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下放管理审批权限,市级强化前期资金统筹和后期绩效管理,实施环节赋予县(市、区)、开发区更多自主权。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管理办法等开展项目建设,同时按照南宁市相关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项目立项、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实施方案批复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二、主要投资领域和方向

全力打造以粮食、林木、水果、蔬菜、生猪、糖料蔗为主和以茉莉花(茶)、家禽、桑蚕、牛羊、水产、中药材为辅的乡村振兴“6+6”产业链,重点支持粮食、水果、蔬菜、生猪、糖料蔗、茉莉花(茶)、家禽、桑蚕、牛羊、水产、中药材等全产业链提升建设,围绕现代种养业、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生态循环农业、农业科技创新、数字农业、设施农业等发展方向,不断拓展农业功能,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产品价值链。

三、项目资金补助及管理要求

(一)资金补助方式

主要采取“先建后补”资金补助方式,由项目实施主体先行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才能拨付资金。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年度内总投资额的40%,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含)。

(二)资金管理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管理办法等开展项目建设,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实施主体财务管理规范,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项目设立专账,资金收支使用对公账户,项目投资有关财务有效票据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合同、清单等票据),涉及工程建设的项目须提供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所有项目须提供项目建设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应项目下达文件、批复的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建设内容和资金支出所涉及的合同、协议及相关票据等提出审计结论)。不得将其他项目获得的各类财政补助资金作为本次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也不得将其他获得的各类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要求配套的自筹资金计入此次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其他要求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化项目建设农业机械购置享受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0〕34号)有关精神,对于农业机械购置相关费用的有关要求如下:

1.如购置农机具列入项目财政补贴建设内容,所购机具已列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的,可以累加使用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累加后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机具购置价格的40%,且必须优先使用农机购置补贴;所购机具未列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的,则可使用项目财政补贴资金进行补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机具购置价格的40%。

2.如购置农机具未列入项目财政补贴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所需机具的购机资金可以作为自筹资金。

四、项目扶持对象

(一)基本要求

1.项目申报主体(业主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2.申报项目的建设期从2022年1月1日起算。

(二)重点扶持项目要求

重点扶持南宁市乡村振兴产业示范区内的产业项目,该类项目不受全产业链项目储备指南中的投资额度、建设规模等条件限制。

(三)优先扶持项目要求

1.项目所在地为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的重点或优势地区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2.项目所在地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或市级重点帮扶乡镇、村的优先扶持,所申报项目可适当降低申报条件。

3.入选国家和广西农业品牌目录的品牌产品、企业和获得绿色、有机、地标或登记的农产品,给予优先扶持;对富硒农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4.申报主体为近3年获得国家、自治区表彰的粮食合作社,市级以上示范社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获得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自治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农业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5.列入国家重大项目以及自治区、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优先扶持对象须对照所申报的项目要求提供具体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存在以下情形不予扶持

1.本次申报的建设内容与现行中央、自治区或南宁市财政资金扶持的建设内容重复的,不得申报。

2.对于2022年以前的建设内容不管获得财政扶持与否,都不再给予财政扶持。

3.同一项目业主(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所承担获得各级财政扶持的项目存在验收未通过情况的不得申报(包括被撤销市本级财政投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的业主)。

4.近3年(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因违法违规行为或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或通报,或者被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且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项目主体不予扶持。

5.项目用地手续必须合法合规,对于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反耕地保护规定、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项目不予扶持。

五、项目储备工作有关要求

(一)项目申报程序

2023年市本级财政投资乡村振兴农业全产业链提升项目储备工作遵循公开申报、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原则,按项目实施主体申报、县级审核推荐、市级开展资格审查、市政府审定资金分配的程序进行。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本项目储备指南后,及时组织所辖地区有申报意愿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做好项目申报,指导申报项目主体开展申报书编报,对照储备指南要求严格审核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形成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汇总表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审核推荐的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要重点审核项目是否具备立项基础条件、是否已开展前期工作并达到申报水平、是否侧重产业链提升发展、项目示范带动作用是否明显等。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储备指南有关要求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申报的项目开展资格审核,筛选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形成2023年市本级财政投资乡村振兴农业全产业链提升项目储备库。综合各县(市、区)、开发区各产业链储备项目情况,统筹考虑产业规划和区域分布,按突出重点、择优选择的原则,结合2023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情况,按照程序讨论决定形成补助县级资金分配计划及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2023年市本级财政投资乡村振兴农业全产业链提升项目补助市县资金文件。

(二)专项资金管理模式

专项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市本级根据项目储备情况测算下达资金,下达项目资金时将同步下达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但不直接确定项目的实施主体。市农业农村局将制定有关项目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基于本县(市、区)、开发区在库项目,做好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的衔接,提前谋划,为下一步组织项目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做好准备。2023年市本级乡村振兴全产业链提升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完成项目验收及财政资金拨付。

(三)系统申报审核要求

1.所有项目均须通过“南宁市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网址:http://117.141.152.148:8081/,或登录“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查找“公共便民服务-常用系统-南宁市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主体自行在系统上进行注册并申报(注册后需要经过基本信息审核后方可进行申报,往年已注册有账号的无需重新注册)。系统申报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8:00时—10月23日18:00时,过期不再接受申报(包括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退回的项目都需在上述时间内重新上报)。各申报主体应当按照项目储备指南要求认真填报项目申报书及有关表格,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2.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在系统上开展项目县级审核工作,县级审核分为业务部门审核和主管部门审核两级审核,系统审核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8:00时—10月26日18:00时(10月26日18:00时后项目不可再退回企业补充材料)。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时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原则上申报主体在系统上提交项目申报当天内应完成项目审核,避免因审核时间过长导致申报主体无法再次提交修改材料等情况。同时做好系统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权限使用账号,不得外泄账号密码信息。系统一旦发起申报,不得调整审核人员。

3.市农业信息中心按要求做好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的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1.项目申报主体应根据申报条件撰写申报文本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申报文件的附件。项目申报主体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有关基础证明材料,并对照申报指南各类项目申报条件提供土地流转证明材料(属于流转土地项目)、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项目申报主体超出指南范围、申报资金额度超出指南规定或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在审核过程中将不予通过。

2.项目申报主体要出具《承诺书》。项目申报主体在“南宁市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的同时,要在爱南宁APP上的政务服务信用承诺中签署申报南宁市2023年市本级财政投资乡村振兴全产业链提升项目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承诺按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完成建设内容和投入足额自筹资金;自行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自觉接受信用监管等。

3.项目申报主体须报送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送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纸质材料文本必须从南宁市农业项目管理系统中下载(文本将自带防伪水印),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采用左侧胶装方式装订成册。

4.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辖区项目申报材料,经审核后,于10月26日前以正式公文形式,将申报项目投资计划请示、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汇总表(从项目管理系统下载)、项目申报书等纸质文件直接送达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务必确认系统审核上报项目与请示文件上报项目一致,申报书应带有防伪水印)。各县(市、区)、开发区文件以送达日期为准。逾期未报送材料,视为项目申报主体自动放弃。

(五)工作联系方式

1.如需了解各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审核情况等信息,请对应联系各产业链项目储备指南中的责任部门。

2.网上填报操作咨询联系人及电话:

南宁市农业信息中心  陆彦彤:0771-5530281; 黄薇霖:0771-2839068

3.纸质材料送达地点及联系人: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    黄海宁:0771-5555529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楼4楼10414室。

4.为方便各项目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开展申报审核工作,我局已设立相关工作群,具体如下:

1)南宁市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咨询(项目申报主体系统操作咨询工作群)QQ群号:1033612382。

2)南宁市农业项目管理群(市县农业农村部门项目工作群)QQ群号:965931766。

附件:

1.南宁市2023年市本级乡村振兴农业全产业链提升项目储备指南

2.南宁市2023年市本级财乡村振兴农业全产业链提升储备项目申报书

3.南宁市2023年市本级乡村振兴农业全产业链提升储备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建议汇总表

4.南宁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申报主体用户)

5.爱南宁APP企业法人承诺书签署操作指南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5日

附件下载:

附件3.南宁市2023年市本级乡村振兴农业全产业链提升储备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建议汇总表

附件1.南宁市2023年市本级乡村振兴农业全产业链提升项目储备指南

附件4.南宁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申报主体用户)

附件5.爱南宁app企业法人承诺书签署操作指南

附件2.南宁市2023年市本级财乡村振兴农业全产业链提升储备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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