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宁市粤桂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粤桂协作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30日
南宁市粤桂协作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新发展阶段东西部协作工作的决策部署,鼓励和吸引广东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南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推动粤桂协作迈上新台阶,在自治区粤桂协作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南宁市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3个粤桂协作县(以下统称3个协作县)投资的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二条 发展农业产业奖励。对3个协作县新引进在当地注册的广东企业,除享受南宁市既有的奖励政策外,符合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的,给予优先认定,获得认定的农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3个协作县注册的企业给予“圳品”培育奖励,凡通过农产品“圳品”评价,允许使用“圳品”标志的企业,凭证书或文件可申请奖励资金6万元,同一企业通过“圳品”评价农产品数量较多的,每增加1个产品给予1万元的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南宁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三条 企业用地保障。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各类产业用地均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以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以在租赁供地时实施,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后,经出租人同意,可将承租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工业用地按弹性年期出让土地的,在缴清弹性年期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相应年期土地不动产权登记。在取得弹性年期土地使用权期满时,企业可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并签订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按原出让时点评估补缴延长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责任单位:南宁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第四条 制造业企业项目补助。对在3个协作县新引进的鼓励类制造业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3个协作县的普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含入库企业)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15%、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实施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且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15%、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租赁标准厂房补助,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实施生产制造类项目,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3年及以上的,自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补助(后两年如达不到前述产出强度,停止补助),补助标准按企业实际承担租金但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计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普通技术改造条款和智能化改造条款不重复享受,技改补助和租赁标准厂房补助不重复享受。对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已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投资、产出等考核指标未达当年度要求指标前,不能享受相关政策扶持。该政策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南宁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第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补助。鼓励广东省的银行、保险、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在3个协作县新设县级分支机构并设置固定网点,开业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设立一家银行分支机构的,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设立一家保险分支机构的,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设立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的,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该政策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南宁市金融办)
第六条 直接融资奖励。广东省上市公司将公司注册地及税收解缴关系迁入3个协作县且满1年的,连续三年按公司对南宁市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享受奖励后不满10年从南宁市迁出的企业应退回此项奖励资金。该政策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南宁市金融办)
第七条 电商企业投资奖励。对在3个协作县新入驻且租用电商产业园区开展营业、分拨处理及仓储用房等业务的广东电商及快递企业,给予前两年免租金、后三年补贴租金50%的场地补贴。对在3个协作县投资农村电商与物流协同发展项目的广东企业,符合《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规定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上报争取商务部县域商业体系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南宁市各级商务部门)
第八条 养老服务补助。对在3个协作县兴办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的,给予2500—3000元/床的建设补贴,自有房产改(扩)建或租用房产且租期达5年以上的,给予1500—2000元/床的建设补贴;按照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给予100元/人/月的床位运营补贴,连续补3年。该政策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南宁市各级民政部门)
第九条 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市级层面或申请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广东企业在3个协作县投资项目,符合《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优先列入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并优先申请列入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南宁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条 人才待遇。对于3个协作县新引进及在当地注册的广东企业,其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子女入学、家属入户和就业享受所在县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符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南宁市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子女入学、医疗优诊等人才待遇(责任单位:南宁市各级人社局、3个协作县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创办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奖补。对于到3个协作县创办就业帮扶车间的广东省引进(含广东籍)企业,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作或承揽合同)、累计工作1年以上、且给付每名脱贫家庭劳动力(或监测帮扶对象)不低于10000元劳动报酬的,按5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企业带动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南宁市各级人社局、3个协作县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文旅产业扶持奖励。对获评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四星级旅游饭店、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广西五星级农家乐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 AAAA 级旅游景区、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50万元,获评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150万元,获评广西五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获评单位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该政策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南宁市各级文广旅部门)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筹措方式。本优惠政策的奖励、补助资金除已明确资金支出渠道外,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县财政与市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优化支出结构等渠道筹措落实;与自治区粤桂协作优惠政策相同部分,奖补资金优先按自治区政策落实,项目业主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相同政策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南宁市财政局、3个协作县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3个协作县可结合自身财力和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本地更加优惠的政策,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对广东企业给予支持。在3个协作县以外的南宁市其他粤桂协作项目可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由南宁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有效期5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到2025年12月31日,享受年限未满5年的,可按规定享受至满5年为止。
相关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新发展阶段东西部协作工作的决策部署,日前,南宁市在自治区粤桂协作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出台《南宁市粤桂协作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在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人才引进、民生保障等多个领域提出奖励、补贴政策,鼓励和吸引广东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南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推动粤桂协作迈上新台阶。《优惠政策》适用于在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3个粤桂协作县(以下简称3个协作县)投资的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优惠政策》聚焦农业产业发展,明确对落户3个协作县,且符合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的广东企业,给予优先认定,并在认定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此外,凡通过农产品“圳品”评价,允许使用“圳品”标志的企业,凭证书或文件可申请奖励资金6万元,同一企业通过“圳品”评价农产品数量较多的,每增加1个产品给予1万元的奖励资金。针对企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各类产业用地均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
《优惠政策》明确了制造业企业项目补助。包括在3个协作县新引进的鼓励类制造业项目、普通技术改造项目均可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含入库企业)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实施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且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15%、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在民生保障方面,对在3个协作县兴办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对到3个协作县创办就业帮扶车间的广东省引进(含广东籍)企业,按照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情况给予企业带动就业补贴。此外,《优惠政策》还鼓励广东省的银行、保险、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在3个协作县新设县级分支机构并设置固定网点,同时给予相应补助。
《优惠政策》还设置了多项奖励措施。对广东省上市公司将公司注册地及税收解缴关系迁入3个协作县且满1年的,连续三年按公司对南宁市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对在3个协作县新入驻且租用电商产业园区开展营业、分拨处理及仓储用房等业务的广东电商及快递企业,给予前两年免租金、后三年补贴租金50%的场地补贴。在3个协作县投资项目,符合《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优先列入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并优先申请列入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对获评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四星级旅游饭店、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广西五星级农家乐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此外,在3个协作县以外的南宁市其他粤桂协作项目可参照该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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