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就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交流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8日    浏览次数:673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文章作者: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公布了《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旨在为种业科研教学单位、企业以及育种家提供更有价值的种质资源信息,切实加大共享利用力度,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优势和产业优势。


《目录》立足产业急迫需求,着眼种业振兴发展,首批公布的可供利用资源共2万份,涉及作物类型48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大豆、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白菜、辣椒、萝卜等蔬菜作物,苹果、梨、桃等果树作物,以及棉花、麻类、西甜瓜等。每份资源主要信息包括种质名称、统一编号、农作物种类、种质类型、主要特征特性、保存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身世清白、特性清楚、价值清晰”,做到了“可提供、可利用”。种业从业人员可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便捷获取资源信息。


《目录》的公布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央种业振兴行动的重要举措。经农业农村部组织72个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专家认真筛选、反复研究,多方面征求院士专家和种业企业意见,并通过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评审论证。


近期,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还印发了《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试行)》,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信息系统已正式上线运行,这些举措将有力提高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效率,为推进我国种业振兴,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种质资源支撑。


推动种质资源利用 夯实种业创新基础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和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负责人就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交流答记者问

近期,农业农村部以公告形式公布了首批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上线运行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信息系统,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印发了《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日前,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和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我国是种质资源大国,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库长期战略保存了丰富的种质资源,但在共享交流方面还有短板,请问能否谈谈具体情况?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央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在有关方面有关单位的积极努力下,我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长期战略保存种质资源达到53万余份,保存数量位居世界第二,其中有超过一半被分发共享利用过。据统计,近几年国家级库(圃)每年分发资源都在10万份次以上,服务各类育种创新主体超过1500个,展示具有利用潜力优异资源1.2万份左右,为支撑我国科研育种、重大种业成果产出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种质资源保障。如水稻地方品种千阳桃花米、遮放贡米,在原产地已消失,从国家库引回后经多年发展,成为当地乡村振兴的特色产业;利用国家库存小麦资源与冰草进行远缘杂交,形成“普冰系”突破性新品种。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资源利用仍然是短板。主要原因是缺少实操层面的管理办法,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资源信息释放不系统,登记共享不全面,部分资源关键性状数据缺失。为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近两年我们从国家级库(圃)保存资源入手,把各方面力量凝聚起来,综合施策,在推进资源共享利用上迈出了扎实一步。一是研究出台《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和《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试行)》,实现有章可循;二是发布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做到公开透明;三是组织开展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工作,查清资源特征特性;四是加大优异资源展示力度,向社会公众推介好资源。今年年初,支持中国种子贸易协会举办种质资源专题推介活动,国家西甜瓜种质资源中期库等单位的199份珍贵资源进行了实地种植展示,在行业引起积极反响。

问:我们关注到农业农村部公告发布了首批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主要意义是什么,这些资源有什么特点?答:种质资源是育种创新的基础,关键是要用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主要目的就是要说清楚我们有哪些种质资源,这些资源在哪里、有什么性状特点、向谁申请获取等等,对于推动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和信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近两年,我们立足产业急迫需求,着眼种业振兴发展,组织72个国家级库(圃)专家认真筛选、反复研究确定了首批可供利用资源,共2万份,涉及作物类型48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大豆、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白菜、辣椒、萝卜等蔬菜作物,苹果、梨、桃等果树作物,以及棉花、麻类、西甜瓜等。每份资源的主要信息包括种质名称、统一编号、农作物种类、种质类型、主要特征特性、保存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身世清白、特性清楚、价值清晰”,做到了“可提供、可利用”。种业从业人员可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便捷获取这些资源信息。遴选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是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要建立在对每一份资源科学甄别研判基础之上。今后农业农村部还将陆续公布更多批次的资源目录,满足育种创新需求。

问:近日,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印发了《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试行)》,请介绍一下有关背景和情况。答:长期以来,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尚未形成一套系统有效的制度规范,以致大多数申请人向国家级库(圃)申请获取资源后,不仅没有及时反馈利用信息,相关研究成果或获得的权益也没体现种质资源的贡献,一些单位或个人甚至提出大批量“搬库式”“备份式”等不合理要求,影响了资源的规范管理和有序高效利用。为此,2022年5月,我们启动了办法的制订工作,先后4次组织专家座谈和集中研讨、多次听取意见建议,同年11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到普遍欢迎,不少业内人士致电明确表示支持。目前办法已经印发,将于今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办法包括总则、申请与获取、利用与反馈、成果标注与权益分享以及附则等共5章24条,明确了国家级库(圃)作为资源共享分发的主体必须履行的职责,规范了资源申请获取的条件、程序、数量和具体要求,建立了资源利用反馈和利益共享机制,同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将持有的国家尚未保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向国家级库(圃)交存并向社会提供共享利用。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对农民育种家如何从国家级库(圃)申请共享资源做出单独规定,确保所有法人和自然人都能实现资源共享。为配合办法实施,同步开发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信息系统已正式上线运行,申请者可以快速查询相关信息,并通过网上便捷申请,提高了资源分发效率。

问: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是资源分发的主体,请问在管理上有哪些规定或措施?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保存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因科研和育种需要,可以向国家种质资源中期库、种质圃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库(圃)应当向申请者提供种质资源。近年来,我们积极推动国家级库(圃)建设,形成了以长期库为核心,1个复份库、15个中期库、55个种质圃为依托的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2022年4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强调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是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安全保存与共享利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明确要求国家级库(圃)每年1月底前应向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提交上年度资源分发利用情况,并作为对国家级库(圃)综合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问:请问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在推动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方面还有哪些打算安排?答:公布可供利用种质资源目录,出台共享办法,上线信息系统,只是在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上迈出了第一步。我们将加强跟踪问效、督促指导,把服务做到位,把工作落到实处,推动这些措施真正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下一步,还要重点做好三件事。一是加快推进资源登记。制定激励性措施,鼓励将科研教学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手里保存的资源信息汇交上来,集成到统一的资源共享利用信息系统上,实现信息共享利用。二是深入推进资源精准鉴定。依托优势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搭建一批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平台,构建全国统筹、央地协同、科企合作的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把基因信息搞清楚,把高产优质、抗逆抗病等优异性状挖掘出来,为育种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数据信息。三是加大资源展示推介力度。开展优异资源集中种植展示活动,让育种者在现场对资源有直观的了解和认识。在中国农民丰收节、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活动期间,开展种质资源科普日活动。遴选发布优异资源和资源转化典型案例,推介好资源,讲好资源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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