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06日    浏览次数:839    文章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文章作者: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利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广西-东盟经开区城市和农林水利管理局):

根据《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农局规〔2021〕1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及申报条件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2021、2022年申请延期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符合(南农局规〔2021〕1号)有关要求的企业均可申报。

二、监测和申报程序

监测和申报企业向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交监测或申报材料,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南农局规〔2021〕1号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业农村局)行文推荐。

三、材料及要求

(一)企业材料及要求

1.《2023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表1—4》(见附件2)或《2023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1—6》(见附件3)。

2.400字左右企业简介(企业基本情况、联农带农增收致富情况),1500字左右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介绍各一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5.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主查询版2021-2022年《企业信用报告》。

6.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2022年度带动农户情况证明。证明应说明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量和增收等情况。

7.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8.税务部门出具的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企业是否有故意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行为而被投诉并受到处罚情况的证明。

10.获得其他认定或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附上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材料及要求

1.推荐上报文。说明对监测和(或)申报企业的审核意见。

2.汇总监测或申报表、企业简介后发指定邮箱。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要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对企业材料真实性、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性进行复核、严格把关。

(二)请各县(市、区)、开发区于2023年4月20日前将企业纸质材料和上报行文各1份报送到南宁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企业《2023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1—4》和《2023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情况表1—6》及文字材料电子版按序汇总后,发送至电子邮箱:nnsxccyfzk@163.com。

(三)本通知及其附件可登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下载。

(四)各地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申报。

材料报送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南宁市政府1号楼市农业农村局414室。

联系人:吕校成,电话:0771—5555529。

附件:1.2023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名单

2.2023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1—4

3.2023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情况表1—6

4.材料封面式样、带动农户证明、信用承诺书格式

5.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农局规〔2021〕1号)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2.2023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1—4

1.2023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名单

4.材料封面式样、带动农户证明、信用承诺书格式

5.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农局规〔2021〕1号)

3.2023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情况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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