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监测核验工作的函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高质量建设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44号)精神,经研究,定于近期组织开展2023年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监测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监测核验对象
(一)监测对象。除个别因自然灾害导致基础设施严重受损、生产无法及时恢复的示范区,由示范区所在县(市、区)来文特别说明可延迟一年监测外,对到监测期的示范区(见附件1)开展监测。
(二)核验对象。对未到监测期、首次获认定五星级时间达到2年以上(见附件2),且自愿申报核验的自治区五星级示范区开展年度核验,通过的将给予一定补助,推动其高质量发展。
二、监测核验时间
2023年11月20日前各市上报有关材料,12月中旬自治区组织工作组开展实地查勘。
三、监测核验程序
(一)县级申报。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按要求认真收集佐证材料,填写《2023年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监测认定申报书》或《2023年自治区五星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核验申报书》;核查有关示范区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后,是否存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建大棚房、别墅等违法违规用地情况,以及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的备案、批复等相关手续是否办理齐全等,形成县级用地核查报告和用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农垦系统示范区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
(二)市级自评。各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自评组成员在《2023年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监测申报书》《2023年自治区五星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核验申报书》上签字,汇总审核所辖县(市、区)提交的用地材料,形成市级用地核查报告和用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并加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章。
(三)自治区评定。自治区组织工作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查勘,召开有关会议会审,初步确定通过监测核验示范区名单,并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1.实地查勘内容。对申报监测的示范区,主要查勘其通过认定后,在基础设施、科技支撑、三产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建设、经营与效益、产业文化等方面的新建内容。对申报年度核验的五星级示范区,着重查验其近年来在产业发展、联农带农、科技支撑、全产业链、品牌打造等方面的新成效。
2.听取市县汇报。一是各市汇报示范区建设总体情况,不超过20分钟。二是示范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汇报本辖区申报监测核验的示范区建设情况,包括但不局限于示范区获认定以来新建内容、取得新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措施等。汇报均使用PPT形式,每个示范区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三是自治区工作组点评有关示范区建设情况。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工作组赴各市开展工作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地要严格建设标准,重视示范区创建质量,抓紧做好县级申报和市级自评等工作,确保本次监测核验的效率和质量。
(三)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耕地保护相关政策,遵守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示范区一律不予通过,并取消其称号。
(四)有关示范区要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挂钩工作要求,要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测体系和追溯体系,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关。
(五)有关示范区应在相应现场和相关材料中使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新标识。
(六)请各市于2023年11月20日前将示范区监测、核验申报书一式2份,示范区实施方案、建设规划、相关佐证材料、市级用地核查报告、用地情况表、市级自评材料等各一式1份行文报送我办(申报核验的示范区不需要提供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gxsfqbgs@163.com(市级自评和佐证材料不用报送电子版)。
未尽事宜,请与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联系人:蒋维,联系电话:0771-2823216,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5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七星路办公区1号楼520办公室。本通知及申报书可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http://nynct.gxzf.gov.cn)下载。
附件:1.2023年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监测名单
2.2023年符合核验时间要求的五星级示范区名单
3.2023年申报监测核验的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情况表
4.2023年度自治区五星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核验标准
2023年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监测认定申报书
2023年自治区五星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核验申报书
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代)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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