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12号)要求,我办决定开展2024年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监测对象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原则上是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2023年12月30日到监测期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申报和监测程序
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推荐。
区直有关单位和广西农垦集团的直属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三、材料及要求
(一)企业提供材料及要求
1.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情况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监测企业如有更名的,需附上《企业变更通知书》。
3.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情况介绍(2000字左右)。说明企业经济运行、原料生产基地建设、带动乡村产业发展、企业与新型经营主体及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2023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内容无需提供)复印件。
5.企业开户银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的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企业资信证明。说明企业在信贷往来中是否存在不良信誉;或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主查询版《企业信用报告》。
6.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至2023年末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证明。说明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以及带动低收入组脱贫户数等情况。
7.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企业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方面的不良问题。
8.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说明企业是否存在漏税、欠税行为。
9.加工和养殖类企业提供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企业环保情况证明。说明企业在经营中是否存在影响环境安全的不良行为;或提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10.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说明企业是否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或提供缴纳社保凭证的佐证材料。
11.获得其他认证证书复印件。
填写申报表时,带动的农户数量应与证明材料显示的数量一致。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附上目录,标注页码,按1—11顺序胶订成册,加盖公司骑缝章;材料封面式样见附件3,材料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中名称一致。
(二)各市材料及要求
1.推荐上报文。说明对申报和监测企业的审核意见。
2.提供组织审核和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佐证材料。
3.《申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信息表》(附件4)。
四、材料报送
请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企业纸质材料和上报文各1份,邮寄至自治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邮寄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1号楼505室,刘云收)。同时,收集各企业的附件2表,汇总附件4,一并发送至电子邮箱gxcyhbgs@163.com。
五、有关要求
(一)同等条件下,倾斜支持脱贫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带动低收入脱贫人口增收较多的申报企业。
(二)企业要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三)审核推荐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申报企业的有关信息,做到公平、公正、廉洁。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联系人:谢启凡,联系电话:0771-2182917;自治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联系人:刘云、黄钰堡,联系电话:0771-2632848、0771-5858151。
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
附件5:桂农厅规020〕12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6: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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