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8日
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4〕1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引领,以机制体制创新为动力,以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为目标,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特色兴区”为原则。
第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创建各具特色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凡符合建设标准并经自治区认定,可列入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将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支持政策,积极协调统筹推进,促进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工作,日常事务由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厅)负责(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承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示范区建设任务,各市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指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示范区建设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厅)的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全区示范区建设,组织实施上级有关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决定;
(二)拟订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经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
(三)组织自治区级示范区申报、评审,报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四)对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对获得“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称号的示范区,每两年审核一次,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称号;
(五)完成示范区建设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七条 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要求为:
(一)管理部门明确和经营主体清晰。示范区要有明确的管理协调机构,经济社会秩序良好,组织协调有效。经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权责清晰、制度健全、机制灵活、运行顺畅,与当地农户保持良好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主导产业突出和适度规模经营。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产业链延伸,关联产业集聚,拓展科普、教育、休闲、观光等功能。示范区产业化水平高,主导产业拉动作用明显。核心示范区的规划建设面积一般连片3000亩以上,拓展区5000亩以上,辐射区10000亩以上。
(三)经营管理科学和生产要素集聚。示范区人才、资本、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投入符合现代农业的要求。
1.示范区有一支高水平的经营管理队伍,引进一批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管理人才。制定有科学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主要从业人员经过职业技能培训。
2.科技水平处于全区同行业领先,引进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农产品加工技术、设备和工艺,有相应规模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展示区。技术培训制度健全,具备持续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设施和人员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3.每个示范区至少有1家龙头企业入驻,至少成立有1个合作组织联结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成效明显。
4. 社会资本、工商企业、金融资本成为示范区建设投资的主要来源,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四)制定有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示范区所在市或县(市、区)编制有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规划要符合经营组织化、装备设施化、生产标准化、要素集成化、特色产业化的要求,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乡村建设相融合,并通过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基础设施完善和生产服务配套。示范区内水、电、路等基础条件配套完善,设施装备达到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无害化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服务设施齐全。
1. 种植业(包括花卉和绿化苗木)示范区综合机械化率50%以上,农资贮藏库、育苗中心、采后处理中心、水肥一体化、分级包装、保鲜贮运、检验检测室和档案室等设施设备处于全区同行业领先水平。
2. 畜禽养殖示范区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完备,沼气及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备并运转正常,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测设施齐全。畜禽排泄物处理原则上按照农牧结合要求,做到就3. 水产养殖示范区设施设备完善,有检测室、仓库和单独配置的药械房等。生产设施具备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的养殖池塘、网箱等基础设施,给排水独立,生产所需渔业机械齐全、足量;蓄水池、净化设施及废水处理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 林业类示范区先进技术普及率、林地综合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处于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达70%以上;依法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许可,种源来源清楚,防疫检疫、安全等配套设施及制度齐全;充分利用现代先进适用高产栽培技术,具备相应的科技力量和技术储备。林产加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产业综合利用率90%以上,精深加工率(二次以上加工)达到70%以上。
5. 休闲农业示范区所需用地、排污、卫生、安全等符合有关规定,农业、旅游、生态融合发展,集旅游、观赏、休闲、体验、养生、科普等于一体,水、电、路、气、讯、排污、停车等基础设施完善,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和接待设施齐全。
(六)建立标准化生产和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生产档案制度、产地准出制度和追溯制度。质量安全关键技术到位率达到100%,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100%。
(七)土地权属清晰和布局开放。示范区土地权属无争议、无纠纷。土地利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不存在盲目圈地、滥占耕地以及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情况,不存在强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示范区有别于一般的工业园区,与乡村融为一体,是不设围栏的、对社会开放的示范区。
(八)经济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示范区单位面积产值处于全区先进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核心区比拓展区高10%以上,比辐射区高15%以上,比所在乡镇高20%以上。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按上述建设要求创建的农业示范区,均可申报“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
(一)除2014年统一组织申报一批外,今后申报时间不作统一规定,示范区管理组织认为条件成熟的合适时间均可申报。
(二)由示范区管理组织填写自治区制定的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申报书→提交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区农垦局建设的示范区由自治区农垦局报送)→报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厅)→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厅)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进行实地考评。
(三)考评合格的示范区,报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由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授予“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称号。
第九条 初次认定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的示范区,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将颁发证书和牌匾,并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厅)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厅)组织有关部门,每两年对获得认定的自治区级示范区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称号,并优先安排支农项目。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称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区,可不经考核程序,直接取消“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称号。
(一)违法经营,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自愿放弃示范区称号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被取消“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称号的示范区,两年内不得再申报自治区级示范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便于科学量化评价示范区,由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厅)商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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